安徽理工大學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安徽理工大學大學生社團是在校團委和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導下,由本校學生自願組織,積極開展各種有益於學生身心發展活動的民眾性團體。學生社團旨在培養、發展學生的興趣愛好,提高大學生素質,豐富課餘生活,推動校園文化的全面繁榮。學生社團是廣大學生增長知識、培養能力、展現個人才華的重要園地,社團活動是學生第二課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開展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強化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不得違反學校的有關規定和制度。學生社團的登記、批准機關是校團委;校級學生社團的管理部門是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院部級學生社團委託各院部團委(總支)、學生會代管。
第三條各學生社團須經批准登記,並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註冊後,方可開展活動。學校禁止成立帶有狹隘區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團。
第四條社團成員必須是本校正式學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專科學生。
第五條學校鼓勵社團積極開展學術、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各類健康有益的活動,從而豐富學生課餘生活,建設高雅向上的校園文化。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
(一)理論學習類學生社團,應以培養大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愛好為目標,向大學生宣傳科學的理論知識,加深他們對科學理論的認識和理解,讓大學生學會用科學的理論去指導實踐。
(二)學術科技類學生社團,應以提高大學生的科學素養和提高他們的創新能力為重點,努力傳播科學知識、科學精神、科學思想、科學方法,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努力形成學科學、用科學、愛科學、講科學的良好校園氛圍。
(三)拓展實踐類學生社團,應以提高大學生實踐能力解決其個性缺憾為己任,使大學生在社團活動中發現自身不足從而提高其理論實踐綜合適應能力,充實校園生活,並為走入社會打下夯實基礎。
(四)文化藝術類學生社團,應以增強大學生綜合素質為目的,幫助大學生培養健康的興趣愛好,不斷拓展大學生視野,豐富大學生的校園文化生活,引導他們形成健康的生活習慣,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五)公益服務類學生社團,應以培養大學生的服務奉獻社會精神為任務,使大學生在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中感悟人生真諦,在奉獻愛心中升華自我。豐富大學生課餘生活,提高其道德品質。
(六)體育競技類學生社團,應以增強大學生體質和培養競爭意識為宗旨,為更多的大學生提供挑戰自我、展現自我的平台,不斷提高大學生的競爭意識,豐富大學生的課餘生活,鍛鍊他們的意志力。
第六條社團通過繳納會費、接受獎勵或贈與、拉取贊助等方式獲得經費。社團經費由各社團自行管理,專款專用,受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監督,各社團須履行經費審批與報銷手續。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七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5名以上具有本校正式學籍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主要負責人須大二及大二級別以上);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至少有1名指導教師;
(四)有規範的章程;
(五)有正規的掛靠單位(校外商業性機構或校內學生組織為非正規掛靠單位);
(六)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不得成立與原有社團性質相近的社團;
(七)社團成立時間為每學年的上半學期,成立後進入試行期,試行期內若出現違規行為將註銷此社團。
第八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社聯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成立的報告;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複印件、聯絡方法;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掛靠管理單位的簽署意見及加蓋的公章。
第九條學生社團的章程包括: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式和職權範圍;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式;
(七)社團的終止程式;
(八)其它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收齊第八、第九條所列有效材料後,對其進行評估審核,審核通過後進入PPT答辯環節。答辯評分合格後進入試辦期,由社聯指導發起人填寫《安徽理工大學大學生試辦社團登記證書》,簽署意見並報校團委批准。進入試辦期的社團應在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組織機構,並由社聯以公告等方式宣布其試辦社團的成立。試辦期後進行試辦社團考核,考核通過後填寫《學生社團正式成立註冊表》,宣布正式成立。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組織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要自覺接受校團委和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領導和管理,各學生社團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校大學生社團聯合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各學生社團負責人組成,實行主席團負責制。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在主席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生社團的工作。社團聯合委員會積極協助主席團開展工作, 主席團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社團聯合委員會主席團由社聯主席團擔任。社團聯合會成員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應儘量滿足各社團的合理要求,積極組織、管理和協調學生社團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實行會長負責制。每學年初,各學生社團將本社團主要幹部的名單上交校社聯備案。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開支。
第十五條社團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社團需向社聯提交會議記錄,在各自社團微博、微信上進行展示並@社團聯合會,社聯工作人員負責統計,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校團委批准,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常設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是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中途更換負責人,須向社團聯合會提交書面申請,待批准後召開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社團聯合會辦公室人員到場監督,並填寫《學生社團負責人更換登記表》
第十九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
(三)工作嚴重失職的;
(四)學習成績差,有嚴重掛科情況的。
第四章會員
第二十條參加學生社團組織的條件:
(一)凡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均可參加;
(二)承認社團章程,積極參加社團活動,服從組織領導並履行社團成員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社團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會員以社團為單位,以社團負責人為代表,享有社聯內的各項權利,並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三條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及財務狀況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四條會員應在招新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註冊,按時交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會員有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負責人如有違反校規校紀及本條例有關規定等情況,會員有權向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投訴。
第二十七條社團負責人的權利:享有參加社聯組織的各種活動並有自由發表見解的權利;享有對社聯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享有評價掛靠單位對社團支持度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社團負責人的義務:須遵守社團章程,實踐社團宗旨;須按時參加社聯召開的聯席會議通報社團活動的開展情況,反饋會員意見和建議,安排社團的重要活動;須積極參加社聯的各種活動,執行社聯決議。
第五章註冊、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九條批准正式成立的大學生社團每學年必須到校社聯註冊一次,方能開展活動。社團註冊時間為每學年的前三周。社團負責人須在每學期的前三周內提交本學期的活動立項及人員變動情況。如不按期註冊則不許開展活動,凡未經註冊開展活動者,將作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註銷登記: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立、合併的;
(三)社團被責令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提出註銷申請,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註銷申請表,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對其財務進行審核;審核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審核以外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應當自審核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註銷後的資產由校團委統籌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合併,向社團聯合會提交《學生社團合併申請表》後,合併雙方負責人開會協商合併事宜擬定協定書,由社團聯合會辦公室人員到場見證。合併成功後《學生社團合併登記表》、《學生社團合併簽署協定》及《學生社團負責人登記表及承諾書》。
第三十五條學生社團更改名字前必須重新登記,填寫《學生社團名稱變更登記表》,學生社團在變更和註銷後一周內由社聯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六章考評
第三十六條社團考評工作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具體負責實施。社團考評工作主要參照日常活動、內部建設、特色活動、民意測試等方面開展。
第三十七條校團委和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每學年對各社團進行考核評估,積極開展優秀社團評比工作,年終評選“明星社團”、“優秀社團”、“優秀社團幹部”和“社團活動積極分子”,並進行表彰。
第三十八條社團主要幹部(正副會長)及優秀成員,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出具相關證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院(部),作為學年綜合測評加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報校團委批准後,給予警告,並限期進行整改。
(一)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
(三)財務管理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
(五)應當進行定期立項而未立項;
(六)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七)連續兩個月無日常活動;
(八)有其它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四十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報校團委批准後,責令其停止活動,或進行依法取締的處罰。
(一)社團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現象;
(二)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或贏利活動,執行機構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
(四)應當註冊而未註冊,經整頓後仍未註冊;
(五)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開展活動。
第七章換屆
第四十一條社團會長任期為一年。
第四十二條換屆時間規定為每年五月份。在全面總結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現任會長在統一時間段內向社團聯合會提交工作總結和換屆申請,並由社團聯合會根據學期情況指定各協會具體換屆時間。情況特殊者,可向社團聯合會提交延遲換屆申請。未按規定時間換屆者,校團委和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不承認其換屆結果。
第四十三條下屆會長候選人由上屆會長推薦、社團成員推薦或自薦產生。在校期間有重修情況者不得競選。候選人必須是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必須向社團聯合會遞交競聘申請表。新任會長須在當選後三日內填寫上交一份承諾書。
第四十四條新任會長產生經社團換屆大會會員投票和老會長打分共同決定,且得票數必須超過總選票半數方能當選,現場揭曉結果。(競選時至少有一名社聯幹部到場,全程監督選舉進程)
第四十五條對新任會長,由校團委和社團聯合會會在社團換屆後組織培訓。新任會長一個月考核期內社團成員及社團聯合會有權視其表現決定其是否留任。
第八章日常活動管理
第四十六條社團開展活動實行活動申報制度。在組織活動前,提前一周向社聯和校團委上交詳細計畫,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規模、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及經費預算等,經社聯和校團委批准後方可進行。任何社團未經批准不得在校內外開展活動,禁止任何個人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社團日常活動需嚴格遵守《社團日常活動管理條例》,各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經社聯和校團委批准後可用圖形章或藝術章代替。
第四十七條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均可參加校內各社團的活動,且堅持自願原則。邀請校外人員來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活動等,事先須向社聯和校團委申請,並提交應邀人或組織的有關材料,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學生社團出版內部刊物,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且須經校團委批准,並報校黨委宣傳部備案。出版公開發行刊物應按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出版手續。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必須經社聯批准,並加蓋社聯海報審批專用章,張貼在指定位置。社團開展活動拉橫幅必須報社聯和校團委批准,並定期撤除,嚴禁亂拉亂掛。社團利用新媒體推文不可出現政治方向偏差。
第四十九條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出具廣告、公告、海報、對外聯繫必須署全名“安徽理工大學大學生***社團(協會)”。
第五十條社團招新堅持“四個統一”原則,既:統一時間、統一地點、統一宣傳、統一招新,禁止社團私自違規招新。社團招新時間為10月中旬,各社團招新結束後一周內上交新會員名單,並填寫社團會費登記表。
第五十一條為了方便管理,講究實效,學生社團不參加社會上的社團或作為其分支機構,一般不組織跨校性的活動,不成立跨校社團組織,特殊情況需經社聯同意,並報校團委批准後才能進行,並自覺接受社聯和校團委管理監督。
第五十二條各社團事務性用房可借用校社聯辦公室、會議室,社團不得隨意擠占學生宿舍,不允許社團成員入住社團用房。學校重點扶持明星社團和對於確有需要的學生社團配備社團用房。社團用房、社聯辦公室、會議室的使用由社聯幹部統一管理,各社團必須遵守有關管理制度,校團委對於違反有關管理制度的會員、社團,視其情節做出相應處理。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五十三條社團的經費使用本著“節約、高效”的原則,減少不合理開支,杜絕鋪張浪費。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會員會費為主,經費使用應嚴格按照程式予以審批、報銷。社團必須由專人(非會長)管理財務,賬目公開,隨時接受社聯財務部處檢查。凡有做假賬者,予以撤銷其職務,並通報所在院(部)。社團賬目定期報送校團委審核,社團的資產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成員中分配。社團接受捐贈、社會贊助必須向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前,由社聯對其資產進行審核。社團每次活動需向社聯提交一份詳盡的財務報表,需在活動結束後三天之內提交至社聯財務部,同時每學期上交一次包含活動財務報表和社團日常支出明細在內的詳細財務賬本,由社聯對各社團財務收支情況核查結果進行公示。經查實,若社團記憶體在私自動用公款的現象,將撤銷相關負責人職務並取消該社團社團評比資格。社團接受外部贊助超過500元時,需向社聯和團委報備。
第五十四條社團資金報銷需上交的材料:
(一)活動經費報銷申請表;
(二)正規發票;
(三)活動新聞稿。
第五十五條有以下情況者不予報銷或給予部分報銷: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審批材料;
(二)報銷時有弄虛作假者;
(三)經費嚴重超支者;
(四)審批不合格者。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適用於學校各校級學生社團。院部學生社團參照本條例執行,各院部參照本條例制定院部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未在本條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由校社聯主席團和校團委討論產生解決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由校團委與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並負責解釋。相應細則應根據本條例制定,本條例與相應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安徽理工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〇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