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圖縣民族宗教局,貫徹實施國家、省、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民族區域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開展相關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圖縣民族宗教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安圖縣
- 作用:開展相關民族宗教法律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全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全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民族區域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開展相關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開展“興邊富民行動”;積極爭取“民族地區發展資金”,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
(三)協調、鞏固和發展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四)調查研究少數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加速發展少數民族區域經濟的計畫和措施;做好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檢查各項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負責受理關於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審批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民族教育的方針、政策。
(七)協助組織、人事、統戰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教育和選拔使用工作。
(八)對全縣宗教問題進行綜合研究,掌握其動態和發展趨勢,對宗教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九)指導和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負責審批宗教活動場所;協助處理宗教團體需要由行政機關協助處理的各項事務。
(十)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加強宗教的反滲透工作。
(十一)翻譯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檔案和其它涉外材料。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開展“興邊富民行動”;積極爭取“民族地區發展資金”,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
(三)協調、鞏固和發展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四)調查研究少數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加速發展少數民族區域經濟的計畫和措施;做好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檢查各項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負責受理關於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審批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族文化、民族體育、民族教育的方針、政策。
(七)協助組織、人事、統戰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教育和選拔使用工作。
(八)對全縣宗教問題進行綜合研究,掌握其動態和發展趨勢,對宗教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九)指導和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負責審批宗教活動場所;協助處理宗教團體需要由行政機關協助處理的各項事務。
(十)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加強宗教的反滲透工作。
(十一)翻譯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檔案和其它涉外材料。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行政審批辦公室(政法文教宣傳科)。
負責受理、審批開辦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的資格;負責受理審批恢復、更改民族成份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組織開展全縣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參與發展少數民族教育、衛生、文化科技、體育等各項事業;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推薦使用工作。
(二)綜合科(民族經濟科、宗教科)。
負責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擬訂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科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的深入發展,促進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水平;紮實開展“興邊富民行動”,做好項目的儲備、篩選和申報工作,加大對民族團結進步示範村的建設力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民貿、民品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做好對民貿、民品企業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查研究宗教狀況,掌握動態,研究具體措施,對宗教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支持宗教活動場所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呈報工作;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依法審核與宗教有關的投資項目;協調全縣各鄉鎮、村屯以及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存在的問題,確保宗教領域持續穩定。
負責受理、審批開辦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的資格;負責受理審批恢復、更改民族成份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組織開展全縣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參與發展少數民族教育、衛生、文化科技、體育等各項事業;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推薦使用工作。
(二)綜合科(民族經濟科、宗教科)。
負責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擬訂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科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的深入發展,促進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水平;紮實開展“興邊富民行動”,做好項目的儲備、篩選和申報工作,加大對民族團結進步示範村的建設力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民貿、民品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做好對民貿、民品企業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查研究宗教狀況,掌握動態,研究具體措施,對宗教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支持宗教活動場所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呈報工作;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依法審核與宗教有關的投資項目;協調全縣各鄉鎮、村屯以及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存在的問題,確保宗教領域持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