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縣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圖縣審計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行政區域: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安圖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監督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和州審計機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有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和州審計機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有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科
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事物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審計局統計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後勤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公文管理、行政性檔案的起草和對外報出材料的文字審核;負責對外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要、保密、保衛、檔案、文印、信訪等事物。
法制與經濟責任審計科
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組織對審計科室和社會審計組織業務質量監督檢查;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規範審計業務文書和程式,實施質量控制;組織和辦理審計行政處罰聽證;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鄉鎮與縣直部門主要領導和國有企業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全縣內審工作與鄉鎮審計指導工作。
財政金融審計科
擬訂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縣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審計縣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信貸計畫的執行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黨政群機關、社會團體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負責審計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科技局、教育局、文體局、人社局、衛生局、廣電局、民政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工業、交通、商糧、外貿、固定資產投資等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對縣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