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國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部門,承擔地方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國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安國市
  • 釋義:政府部門
  • 國家:中國
單位職能、職責,科室設定及職責,(一)辦公室,(二)地籍規劃股,(三)耕地保護股,(四)執法監察股,(五)地理信息局,

單位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範性檔案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承擔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數據的責任。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擬訂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負責礦產資源管理。依法對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進行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年度初審,管理地勘成果。
(八)承擔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礦泉水和地熱勘查評價、開發、年檢和保護;按許可權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九)承擔測繪職能。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規劃及其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按法定許可權對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成果進行管理;按法定許可權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測繪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十)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專項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設定及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安國市國土資源局(地理信息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承辦本局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承辦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局黨組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大事記、年鑑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和督查工作;負責文書處理、印鑑、保密、後勤保障、計畫生育、安全保衛、檔案管理、日常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2、制定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的收費的收繳;承擔市財政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核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算建議計畫;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局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與使用。
3、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分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調配、任免、職稱評定、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各類人員考核和獎懲;負責責任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黨務工作。

(二)地籍規劃股

1、組織實施全市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權屬糾紛;對大型、線型工程使用國有土地進行登記。
2、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與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上級部門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對建設項目實行用地預審;負責有關統計工作。
3、實施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參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科研規劃、計畫的擬定;按照許可權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地下水等地質環境監測、評價預報;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做好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查、評價、開發年檢和保護等監督管理;負責編制科研與外事工作計畫;對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廣科技成果;承辦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務。
4、承辦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登記工作;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5、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計畫;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辦探礦權出讓和探礦權轉讓審查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三)耕地保護股

1、組織耕地開發的立項、審核和驗收;指導土地開發、合理復墾工作;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審核農用地轉用、耕地補充、徵用、占用方案;承擔報上級部門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劃撥用地、臨時用地審查工作。
2、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轉讓、收回和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審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取土、土地資產處置、臨時用地等方案;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工作;指導評測土地使用權價格;發布建設用地信息及地價信息。

(四)執法監察股

1、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土地登記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的信訪工作。
2、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擬定本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規定;負責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規劃及其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按法定許可權對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成果進行管理;按法定許可權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五)地理信息局

擬訂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計畫及行業管理政策,指導產業發展;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地方測繪基準;管理和維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和測量標誌;承擔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資質、標準、成果質量、項目備案以及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密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查處地理信息違法案件;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數字城市基礎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科技推廣工作;承辦本級政府及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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