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憲法

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憲法是1975年11月10日由安哥拉人民解放運動——勞動黨中央委員會通過,共8章52條。憲法規定,安哥拉人民解放運動——勞動黨是安哥拉人民的合法代表,由參加反帝鬥爭的一切愛國力量組成,在政治、經濟和社會諸方面實施對國家的領導。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是獨立、民主的主權國家,其首要目標是使人民徹底擺脫殖民主義的殘餘、帝國主義的統治和侵略,建設一個沒有人剝削人的國家。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安哥拉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國家,不容許對安哥拉領土的侵犯和肢解。安哥拉人民解放武裝力量是安哥拉國民軍,捍衛袓國領土的完整並與人民一道參加國家的重建。共和國總統是武裝力量的總司令。憲法規定,農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工業是決定因素。國家負責制定和實施經濟發展計畫,負責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並鼓勵農民建立合作社。凡對國家經濟和人民利益有用的私人乃至外國人的生產活動及其財產,均受國家的承認和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憲法
  • 國家:安哥拉人民共和國
  • 性質:國家憲法
  • 頒布日期:1975年11月10日
憲法規定,安哥拉尊重並執行聯合國憲章和非洲統一組織的憲章。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基礎上同所有國家建立友好合作考系。安哥拉支持和聲援為爭取民族解放而進行鬥爭的人民,與全世界一切民主和進步力量建立友好合作關係。安哥拉既不參加任何軍事組織,也不允許在其國土上建立外國軍事基地。國家將著手審査並修改葡萄牙籤署的有損於安哥拉人民利益的一切條約、協定。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法定由安哥拉人民解放運動——勞動黨的主席擔任。其主要職權為;主持並領導人民議會(議會成立前是革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議會任命的政府授予職權;宣布戰爭狀態或締結和平條約,簽署和頒布法律、法令、政令;宣布免刑或減刑令等;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對國防進行領導;在應急範圍內採取特別行動的特別權力,包括改組武裝部隊,加強對軍隊領導等。政府由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組成,並負責執行國內>卜政策。政府可行使革命委員賦予它的立法職權。各級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職權的唯一機關。憲法規定,人民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在全國尚未解放,不具備建立人民議會條件下,全國革命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安哥拉人民解放運動——勞動黨的政治局委員、軍隊總參成員、黨中央指定的政府成員、省長、前線的參謀長和政委組成。其職責是:行使立法權,制定並領導實施國內外政策;批准國家預算和經濟計畫;任免總理、政府成員和省長;授權總統宣布緊急狀態、戒嚴戰爭狀態、締結和平條約以及宣布赦免令等。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尊嚴,一切公民,不管其膚色、種族和社會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8歲以上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殘廢的老戰士和烈士家屬享有特殊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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