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金制度

安全基金制度是美國紐約州最早設立的帶有同業互保性質的早期存款保險制度。1929年美國紐約州議會通過了建立安全基金制度的法令,規定任何銀行申請新的營業執照,或是原執照展期,都必須將其資本的5‰

上繳基金委員會,上繳基金為期6年,直到相當於該行資本的3%為止。此項基金被用來援助清償能力不足的銀行,以補償破產銀行債權人的損失,並保護社會免受銀行倒閉的影響。這一制度是1934年開始運行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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