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貫徹落實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
學校體育工作,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鍊,養成良好的鍛鍊習慣,提高中小學生體質健康平均水平,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
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在學校的具體實施,是國家對學生體質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適用於全日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本標準從身體形態,
身體機能,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水平,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鍊的教育手段,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準。
(四)本標準將測試對象劃分為以下組別:國小一,二年級為一組,三、四年級為一組,五、六年級為一組,初、高中每年級各為一組,大學為一組,國小一、二年級組和三、四年級組測試項目分為三類,身高,體重為必測項目,其他二類測試項目各選測一項,國小五、六年級組,初、高中各組,大學組測試項目均為五類,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其他三類測試項目各選測一項。選測項目每年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在測試前兩個月確定並公布。選測項目原則上每年不得重複。.(五)學校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本標準的測試,本標準的測試方法按《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解讀》(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關要求進行。
(六)本標準各評價指標的得分之和為本標準的最後得分,滿分為100分。根據最後得分評定等級: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分—89分為良好, 60分—74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每學年評定一次,按評定等級記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學生畢業時體質健康標準的成績和等級,按畢業當年得分和其他學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進行評定.因病或殘疾免予執行本標準的學生,填寫《免予執行申請表》。.
(七)本標準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主管部門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及下屬單位
評價指標
組別 | 評價指標(測試項目) | 分值 | 備註 |
國小一、二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20 | 必 測 |
| 坐位體前屈,投沙包 | 4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25米×2往返跑),立定跳遠,跳繩,踢毽子 | 40 | 選測一項 |
國小三,四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20 | 必 測 |
| 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 | 4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25米×2往返跑),立定跳遠,跳繩 | 40 | 選測一項 |
國小五,六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10 | 必 測 |
| 肺活量體重指數 | 20 | 必 測 |
| 400米跑(50米×8往返跑),台階試驗 | 30 | 選測一項 |
| 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握力體重指數 | 20 | 選測二項 |
| 50米跑(25米×2往返跑),立定跳遠,跳繩,籃球運球,足球顛球,排球墊球 | 20 | 選測二項 |
國中,高中,大學各年級 | 身高標準體重 | 10 | 必 測 |
| 肺活量體重指數 | 10 | 必 測 |
|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階試驗 | 30 | 選測一項 |
| 坐位體前屈,擲實心球,仰臥起坐(女),引體向上(男),握力體重指數 | 20 | 選測一項 |
| 50米跑,立定跳遠,跳繩,籃球運球,足球運球,排球墊球 | 20 | 選測一項 |
注:身高標準體重測試項目為身高,體重,肺活量體重指數測試項目為肺活量, 握力體重指數測試項目為握力.
身高標準體重查表補充說明
如果個別學生的身高(太高或太低)在表中查不到時,可按下列方法折算後再查表。
當學生身高低於表
中所列出的最低身高段的下限值時,實測身高需要加上與下限值之差,並且身高每低1厘米,實測體重需加上0.5公斤,再查表確定分值。
當學生身高高於表中所列出的最高身高段的上限值時,實測身高減去與上限值的差值,身高每高1厘米,其實測體重需減去0.9公斤,再查表確定分值。
例如:國小五年級的某位女生的身高為113.3厘米,體重為22.5公斤。由於國小五年級身高女生標準體重表的最低身高段為115.0~115.9厘米。該生查表的身高為113.3厘米+2厘米=115.3厘米,其體重為22.5公斤+0.5公斤×2=23.5公斤,查相應身高標準體重表,在身高段115.0~115.9厘米的正常體重的19.5~24.1的範圍內,得100分。
再如:某國小五年級的一位女生的身高為171.0厘米,體重為61.0公斤。由於國小五年級身高標準體重表的最高身高段為168.0~168.9厘米。該生查表的身高為171.0厘米-3厘米=168.0厘米,其體重為61.0公斤-0.9公斤×3=58.3公斤,查相應身高標準體重表,在身高段168.0~168.9厘米的正常體重的49.2~58.9的範圍內,得100分。
姓 名 | | 性別 | 民 族 |
班 號 | | 學號 | 出生日期 |
原因 | | | |
體育教師簽字 | | 家長簽字 | |
學校體育部門意見 | 簽章(字): 年 月 日 | | |
註:高等學校的學生,“家長簽字欄”由學生本人簽字。
實施辦法
一,《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實施工作在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組織實施。
二,《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在校長領導下,由學校體育教研部門,教務部門,校醫院(醫務室),學工部門,輔導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標準》的測試應與學生的健康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複測試。學生的《標準》測試成績按評定等級記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國小列入學生成長記錄或學生素質報告書,國中以上學校列入學生檔案(含電子檔案),作為學生畢業,升學的重要依據。對達到及格以上成績的學生頒發證章。《標準》的實施工作記入教師的教學工作量。
三,學生《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評選;成績達到優秀者,方可獲體育獎學分。《標準》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準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標準》成績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時,《標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按肄業處理。
四,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標準》的申請,經醫療單位證明,
體育教學部門核准後,可免予執行《標準》,並填寫《免予執行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對確實喪失運動能力,免予執行《標準》的殘疾學生,仍可參加三好學生,獎學金,獎學分評選,畢業時《標準》成績可記為滿分,但不評定等級。
五,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體育活動,每天鍛鍊時間達到一小時者,獎勵5分,計入學年《標準》總成績。
六,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其《標準》成績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標準》成績最高記為59分:1。評價指標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階試驗的得分達不到及格者;2。體育課無故缺勤,一學年累計超過應出勤次數1/10者。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準》時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健全各項安全保障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場地,器材,設備的安全檢查。要認真做好學生的體檢工作,對生病學生實行緩測或免測。
八,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每年均直接將本校各年級《標準》測試數據,通過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報送至教育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上報數據的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上報測試數據的工具軟體,由學校在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網上免費下載使用。
九,高職,高專類學校參照有關要求執行。
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標準》的基本情況;每學年對教育部直屬高校本科新生《標準》測試結果,按生源所在地進行統計,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公布。
十一,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準》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要將《標準》的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並作為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評優,表彰的基本依據。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為保證《標準》測試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各地,各學校招標,選用的《標準》測試器材必須是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相關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產品。
十三、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