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綱要

學務綱要是《奏定學堂章程》總綱。全文 56 條。主要內容有(1)規定各學堂辦學宗旨。在“全國學堂總要”中明確指出,所有學堂應“以端正趨向,造就通才為宗旨”,實行“學校選舉德行道藝四者並重”。強調無論官設、公設、私設各學堂,均“以忠孝為敷教之本,以禮法為訓俗之方,以練習藝能為致用治生之具”,體現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方針。

(2)要求各省首先辦各級師範學堂,認為是“興學入手之第一義”;速設農工商實業學堂,為“最有益於邦本”;勸諭紳富廣設國小堂,為“豫教之源”。(3)提出“造土必以品行為先”,專設品行一科,以言語、容止、行禮、作事、交際、出遊六項為考核標準。明確提出不準學生妄乾國政、抗改學堂規條,反對學生參加革命活動。(4)課程中注重讀經,認為“中國之經書,即是中國之宗教”, 強調不得廢棄中國文辭,反對襲用外國名詞。規定國小堂勿習洋文。嚴禁私立學堂教授政治、法律、兵操。(5)規定各學堂皆學官音,練官話,相間講授各學科。要求詳定講授目錄,自編講義,選用無流弊之教科書。(6)提出培養學堂管理人員,主張派員出洋考察外國學堂管理制度,閱讀研究教育學、學校管理法、教育行政法、學校衛生學等,不致使學校凌雜無序,枉費師生功力。(7)學堂教員列作職官,確立任期;與外國教員訂有契約,規定許可權, 不得在學校宣講宗教。(8)學生除初等國小、師範學堂外,均需交納學費。未畢業者不準應鄉會試、歲科考或另就他事,畢業者獎給科甲出身。(9)設定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在京師專設總理學務大臣,統轄全國學務;在省城設學務處,總理全省學務。(10)對京師大學堂設科、規模,各省中國小堂建造規制,及各省所辦之警察監獄學堂、郵電鐵路礦務學堂、武學堂、海陸軍大學堂等的建設規模、設科要求等,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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