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建設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學前教育建設與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前教育建設與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31號)和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建設與資助資金(以下簡稱學前教育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於支持學前教育建設與資助的資金。
第三條 學前教育資金管理遵循“省級引導、突出重點、市級統籌、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學前教育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持以下內容:
(一)支持各地公辦民辦並舉、多種形式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包括支持農村地區、脫貧攻堅地區、城鄉結合部和兩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區新建、改擴建幼稚園、改善辦園條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支持老舊城區、棚戶區改造和新城區、城鎮小區建設按需要配建幼稚園,並辦成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等。
(二)支持各地資助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稚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資助覆蓋面為全省在園幼兒人數的15%。現階段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資金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財政按4:3:3比例分擔。襄垣縣、原平市、介休市、侯馬市、孝義市、永濟市6個深化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縣支出負擔政策為:“由省級負擔原市級承擔的對試點縣配套支出責任,試點縣只承擔政策規定的縣級配套部分”。
第五條 學前教育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等。
(一)用於支持第四條第一項的資金總量,按照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市。其中:基礎因素(70%)主要包括在園幼兒數、普惠性幼稚園覆蓋率(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數占在園幼兒總數的比例)、人均可用財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根據相關統計數據或申報材料獲得。投入因素(30%)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學前教育支出情況。相關數據根據財政決算數據獲得。
某市資金=(該市基礎因素/∑全省各市基礎因素×權重+該市投入因素/∑全省各市投入因素×權重)×學前教育資金年度預算用於第四條第一項資金總額
(二)用於支持第四條第二項的資金總量,根據《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財教〔2012〕124號)確定的省級資金分擔比例以及中央當年獎補資金額確定,按照在園幼兒人數15%的資助覆蓋面和現行資助標準分配到各市,由各市根據所屬各縣貧困程度進行二次分配。相關數據由省教育廳提供。
某市資金=該市在園幼兒人數/∑全省各市在園幼兒人數×學前教育資金年度預算用於第四條第二項資金總額
第六條 學前教育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根據當年預算下達情況,按要求提前下達下年度補助經費預計數。省教育廳於每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45日內將全年資金分配計畫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各縣當年補助經費預算總金額,於每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經費預算清算數。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補助經費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檔案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及時下達。
第七條 學前教育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學前教育資金時,應當加大市級統籌力度,科學分配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傾斜。市縣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幼稚園申請資助情況,在總體15%的資助比例內,分別確定所屬幼稚園的資助比例或資助人數,不得簡單以各幼稚園人數為基數按統一的比例分配資金。並保證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優先獲得資助,切實提高資助的公平性和精準度。
縣級教育、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本地區幼稚園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籍管理,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嚴格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等手續。
第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要求,做好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市學前教育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執行監控。
第十條 市縣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市縣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年度資金安排等情況。
第十一條 學前教育資金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嚴禁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嚴禁超標準豪華建設。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覆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幼稚園(或項目)分配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 《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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