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銀聰,男,漢族,福建泉州惠安人,1957年10月1日出生,民建,大學本科學歷。曾任泉州市教育局副局長、泉州市教育局副調研員。
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銀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泉州惠安
- 出生日期:1957-10-01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90年7月起任正科級職務;
1990年7月起任泉州黎明大學總務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1993年2月起任黎明大學土建系副主任、基建辦公室副主任;
1996年6月起任黎明大學副校長;
2001年11月起任市民建副主委(兼)、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兼);
2001年12月起任黎明大學常務副校長;
2005年8月起任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副處級);
2006年4月起任泉州市教育局副局長、泉州市教育局副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人民網福州4月29日電 據福建省紀委監察廳訊息,福建省泉州市教育局原副局長、現任教育局副調研員孫銀聰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銀聰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孫銀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孫銀聰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7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孫銀聰違法所得人民幣303500元。
被告人孫銀聰不服,提出抗訴。
被告人孫銀聰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