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衛峰(江蘇省南通竹行街道原黨工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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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衛峰,男,1977年4月18日生,漢族,住南通市開發區。曾任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竹行街道黨工委委員、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2015年3月違紀被查。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2016年5月2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2016年9月20日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7年7月13日,依法將被執行人孫衛峰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衛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7-04-18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罰金執行,

人物履歷

歷任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竹行街道黨工委委員、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7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竹行街道黨工委委員、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孫衛峰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衛峰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開刑二初字第0005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衛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孫衛峰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9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孫衛峰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罰金執行

執行人孫衛峰犯受賄罪,處罰金人民幣240000元(已繳納人民幣20000元)。因被執行人孫衛峰尚有210000元未能履行,故江蘇省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庭將此案移送執行。2016年11月24日,該案立案執行。
2017年7月14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在本次執行程式中,該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被執行人名下雖有汽車一輛,但目前該車去向不明,故暫無法處置。除已被該院扣劃的銀行存款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次執行程式應予終結。2017年7月13日,該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孫衛峰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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