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盜竊案

孫某盜竊案

孫某盜竊案是2015年02月04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某盜竊案
  • 案件字號:(2015)豐刑初字第332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2月04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盜竊罪
案由,案例,

案由

盜竊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豐刑初字第332號
被告人孫×。因涉嫌盜竊罪,於2014年11月5日被羈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犯盜竊罪,於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孫×在北京市豐臺區馬連道高樓村49號院內,利用其偷配的鑰匙盜竊被害人卞×車牌為京PE××××的比亞迪牌汽車,後被告人孫×被抓獲並當場查獲被盜汽車。經鑑定,涉案比亞迪牌汽車價值11400元。被告人孫×於2014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抓獲。涉案比亞迪牌汽車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卞×。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孫×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卞×陳述及辨認筆錄,照片,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河南豫北監獄罪犯檔案資料,小型汽車京PE××××車輛信息,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監控錄像,公安機關出具的110接處警記錄、工作記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破案報告、到案經過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曾因犯盜竊罪被處以刑罰,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鑒於被告人孫×被抓獲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物品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故對被告人孫×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汽車鑰匙一把由扣押機關予以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王靜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張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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