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守業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9年10月17日
- 逝世日期:2014年5月29日
- 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
案發過程,人物事件,一審判決,執行死刑,
案發過程
2012年9月初,孫某來到武穴投靠老鄉,後與老鄉發生矛盾,獨自在城區保康路居民區租房住。眼看身上錢漸漸花完,加上在山東的女朋友要打胎需要錢,孫某就產生了搶劫的念頭。經幾番踩點,孫某決定向劉家巷吳女士的金店動手,遂將牢友蘇某約來武穴,謊稱武穴有發展前景,等牢友蘇某到達後,迎接他的“發展規劃”竟然是殺人越貨的勾當,出獄後,一直無業的蘇某一拍即合。
當天下午5點半鐘左右,蘇某先以買金子為名進店“偵察”。看到只有范某一人在店,且正要拉捲簾門準備下班,蘇某立即示意孫某可以行動。孫某立即以“送發票”為由,趕到金店門口,將范某重新騙入店內。三人進入金店後,孫某立即將捲簾門重拉下來,然後趁范某不備,掏出彈簧刀,逼著范某交出錢來。面對兩把刀對準自己的胸前,范某情急高聲呼救,孫某一手捂著他的嘴,一手用刀對準他的胸前連刺幾刀,直到范某癱倒在地。殘暴的蘇某擔心范還會叫喊,遂掏出彈簧刀對著范的頸部連刺兩刀,直至其不能動彈。
作案後,孫某立即吩咐蘇某趕快尋找店裡值錢的東西。後發現裡間小房內有一個保險柜。孫某連試幾次,沒能打開,蘇某趕來幫忙,還是未能打開。不甘心空手而歸的他們,用事先準備好的螺絲刀,撬開櫃檯,將88件金鑲玉、玉墜、玉手鐲卷進塑膠袋,放入背包。
人物事件
一審判決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守業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和盜竊罪。在搶劫案中,被告人孫守業提起搶劫犯意、邀約他人共同作案、準備作案工具,首先持匕首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責任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守業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並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孫守業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重新犯罪,屬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孫守業雖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共同盜竊的作案人,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以搶劫罪、盜竊罪判決孫守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執行死刑
2014年5月29日,震驚湖北省武穴市的“金店搶劫殺人案”的主犯孫守業,被法院驗明正身,依法押赴刑場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