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制定部門規章,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執行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最佳化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執行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擬定縣域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指導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飼料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履行雙邊漁業談判協定工作。負責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監督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畜禽糞污資源化、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監督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承擔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
(十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縣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江河湖泊流域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六)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
(十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九)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全縣中小型水利工程驗收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管。
(二十)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二十一)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級水土保持項目,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三)負責許可權內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批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用水計畫審批等水行政許可並監督檢查。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二十四)負責水利科技和辦理國際界河有關涉外事務。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二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十六)承擔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調度指導、督查考核、落實河湖長確定的事項。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農機法律、法規及有關農業機械化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農機化生產服務和指導,推進農機作業標準和體系建設;負責對全縣農機各級從業人員提供業務、技能培訓服務;負責全縣農機新技術和新裝備的引進、推廣、示範,指導農業機械化推廣體系建設;負責對現代農機合作社進行綜合性服務指導;負責農機化信息收集匯總和分析預算,加強信息引導,提高農機信息服務水平;
(二十八)承擔水產養殖技術、品種的引進、試驗、推廣工作;負責水生動植物病蟲害及災情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負責水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疫;負責漁業資源、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投入品使用監測;承擔漁業信息服務和漁民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國內外水產增養殖名優種類的引進和省內名優水產增養殖品種及天然野生種類的種質保存、繁育工作;對國有水面開發利用提供技術保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參與水域灘涂規劃論證。
(二十九)負責畜禽養殖技術推廣工作;負責畜禽規模養殖技術指導與服務工作;負責畜禽繁育技術推廣與指導及新品種引進工作;完成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劃綱要。
(三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孫吳縣農業農村局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信息公開工作。
領導分工
姜乃昌 黨組書記、局長
畢樹理 副局長
孟繁利 副局長
井志強 副局長
付 軍 副局長
內設機構
下設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扶貧開發中心、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畜牧獸醫總站、畜牧技術推廣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農村經濟指導服務中心、水產服務中心、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水務綜合服務中心、農業綜合開發中心、良種場和畜牧場等13個二層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