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伯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11-01
- 性別:男
- 戶籍地:南京市秦淮區
分管工作,人物事件,立案調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分管工作
自2010年10月起,江蘇省對購買普通住宅並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納稅人,實行契稅由3%降至1%到1.5%的徵稅優惠政策。原南京市房屋產權監理處下設檔案館按照相關規定,對要求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負責查詢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
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間,被告人孫伯棟在擔任原南京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檔案館副館長,負責向契稅徵收機關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的工作。期間孫伯棟濫用職權,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為不符合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條件的購房人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致使國家稅收損失數百萬元。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4年8月初,南京市住建委紀工委根據民眾舉報的線索,經初步核實,發現該委產權處檔案館副館長孫伯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孫伯棟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已由鼓樓區檢察院依法向鼓樓區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伯棟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5)鼓刑二初字第228號刑事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孫伯棟三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伯棟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在案的被告人孫伯棟違法所得人民幣6.6萬元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孫伯棟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0.4萬元,予以沒收。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孫伯棟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購房戶李某不符合開具唯一住房證明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因孫伯棟濫用職權仍造成國家少徵稅款184.901619萬元,根據法律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達150萬元以上的,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判決判處孫伯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量刑並無不當,故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