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麟(明朝中期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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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麟(1456年11月10日—1523年9月2日),字瑞魯,號西野,山東兗州府曲阜縣(今山東省濰坊市曲阜市),祖籍南直隸揚州府(今江蘇省揚州市),明朝中期官員。

孟麟曾以福建右參致仕,後奉詔復陝西布政使,有疏言20事,多見採行,死後葬於時家莊。

基本介紹

  • 全名:孟麟
  • 別名:臧麟
  • :瑞魯
  • :西野
  • 所處時代:明朝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山東兗州府曲阜縣(今山東省濰坊市曲阜市)
  • 出生日期:1456年11月10日
  • 逝世日期:1523年9月2日
  • 最高官職:陝西右布政使
人物生平,主要影響,歷史評價,人際關係,史料索引,

人物生平

孟麟生於景泰七年十月十三日(1456年11月10日),他的先祖從揚州遷徙到曲阜,依附於臧氏,因此改姓臧。直到孟麟擔任陝西右布政使一職時,才恢復了孟姓。當初,李淑人懷孕時,孟紀曾做了一個奇異的夢,夢中有金梁玉柱的吉兆。滿月時,孟麟和弟弟孟鳳同時出生。孟麟性格穩重,性情開朗。他早年便能自立,文思泉湧,所作文章氣勢磅礴,令人稱奇。
成化十九年(1483年),孟麟參加山東鄉試,考中舉人。
成化二十年(1484年),孟麟考中進士,被授予工部都水司主事之職。在餘杭監稅期間,他因廉潔公正而廣受讚譽。後轉任營繕司員外郎,又升任郎中。他負責監督修建益王府邸時,同僚們因計算工程費用而束手無策,但他卻胸有成竹,規劃有方,使得那些貪婪的商人和狡猾的工匠無計可施。丁內艱期間,他服喪期滿後,改任都水司提督南直隸水利。
弘治十八年(1503年)十一月,孟麟上奏了六條興修水利的建議,對那些侵占河防、霸占官湖的人,他嚴厲懲處,依法辦事。然而,這觸犯了某些權勢家族的利益,他們暗中阻撓,導致他改任虞衡司。在工部任職二十多年間,他始終堅守節操,兩次獲得朝廷敕命嘉獎,由承德郎晉升為奉直大夫。
正德二年(1507年)閏二月,因資歷和威望被提拔為山西右參政,孟麟任職期間兢兢業業,恪盡職守。
正德四年(1509年)九月,孟麟被提拔為陝西右布政使。
正德五年(1510年)四月,因前任勘鹽事務的問題,孟麟被降職為浙江按察使。
正德六年(1511年)二月,孟麟轉任福建右參政。在巡視轄區時,他嚴厲督促追捕逃犯和頑劣之徒,但因受到奸佞之人的阻撓,他最終只能以副職的身份歸家。
嘉靖年間,孟麟再次被任命為陝西右布政使。孟麟感念明世宗英明,重新起用他,於是上疏陳述了二十項建議:包括端正聖學、任用賢能的輔臣、尊重大臣、選拔正直的諫官、信守詔令、順應時序、崇尚高尚品德、遵守法律條文、減少勞役、罷黜貪婪殘暴的官員、崇尚褒獎與恩賜、尊師重道、重視巡撫與按察使的選拔、謹慎選擇地方長官、防微杜漸、整肅清廉節操、整頓軍備、穩定將領、儲備糧食、防禦盜賊。這些建議明智而懇切,多被採納施行。
嘉靖二年七月二十三日(1523年9月2日),孟麟因病在家中去世,享年六十八歲。

主要影響

弘治十八年(1503年),孟麟上奏了六件關於水利管理的重要事項:
  1. 蘇州等府縣的蓄水湖塘大多被權勢之家侵占,導致水利被阻塞。他請求將靠近湖泊的田地,如果原本是水盪,即使已經繳納了絲鈔稅,也不允許築壩圍墾。
  2. 應天府高淳縣的廣通鎮壩是三吳地區水道的關鍵所在,況且溧陽縣與宜興縣、金壇縣地界交錯。他請求允許他管理溧陽縣以及高淳縣廣通壩下的河道,以便他能夠自由往來並負責管理。
  3. 杭州府餘杭縣上游承接天目山等山脈的水流,過去曾開鑿兩個湖泊蓄水灌溉農田,並在長樂、涇山等溪流旁修築大塘來防禦洪水,還設立了仇山、下方等水壩,以及天荒、桃村等盪地。但近年來,管理屯田的官員聽任他人告佃(即申請租種),導致水流無處可去。如果大塘決堤,將會造成遠近一片澤國。他請求將仇山等地的盪地恢復為荒廢狀態,以容納暴漲的洪水,並將湖內的圍埂全部剷除。同時,建議將每年從這些土地上收取的稅租另行儲存,以備招募人力開挖疏通河道之用。
  4. 杭州府的龍山河閘長期關閉,負責管理的官夫形同虛設。他請求裁減這些冗員,並命令浙江驛的驛丞同時管理德勝、豬圈兩個水壩。由於這兩個水壩主要用於控制水流,過往船隻稀少,因此他建議只保留一名官員兼管,並將壩夫數量減半。
  5. 對於侵占官有湖盪以及盜賣湖泊給權勢之家且情節嚴重者,如果按照盜賣田宅的法律來處理,則只涉及田宅而不包括湖塘;如果按照強占官民山場湖泊的法律來處理,則必須追究強占的具體情節;如果一概按照不應為而為之的罪名來擬判,則似乎法律過輕而情節過重;如果將其比附為盜賣田宅來處理,則又屬於比附律條的做法。此外,他還指出湖海塘岸、沿溪圩埂堤防等地多有盜決或故意決堤的人犯,但問刑條例只涉及河南地區。因此,他請求皇帝敕令法司進行商議擬定相關法律。
  6. 蘇州等府縣的湖盪、河港、涇漊等水域的灘涂水面多被權勢之家告佃(即申請租種),導致無權勢的百姓不敢在這些地方割草捕魚。他請求今後允許貧民共同利用這些水域取利,不得讓權勢之家阻撓。同時,對於民間荒蕪的田地如果妨礙了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即使有上下級官員的奏報,也應由水利官員負責查理。如果發現有人強行承買或請佃這些田地,並且有關官員徇私枉法予以批准的,一旦事情敗露將追究其罪責。
工部接到這些建議後認為很有道理,並同意了他關於同時監督溧陽縣和高淳縣廣通壩河道的請求,但需由巡撫都御史進行會議商議;對於裁減杭州府龍山閘及德勝、豬圈二壩官夫的請求,則需由巡按御史進行會議並上奏處理。明孝宗最終批准了這些建議。

歷史評價

劉玉:公居官清慎,委身許國。第以方直忤時,未究於用。(《明故陝西布政司右布政使孟公墓志銘》

人際關係

輩分
關係
姓名
簡介
先輩
曾祖父
孟彥實
是德行高尚但不求顯耀的人。
祖父
孟貞
贈為通議大夫、都察院右副御史。
祖母
楊氏
被追贈為淑人。
父親
孟紀
曾任儒學訓導,學者尊稱為樂山先生,因孟麟的顯貴而多次被追贈為工部主事、員外郎。
母親
李氏
初封安人,後加贈宜人。
平輩
妻子
陳氏
被封為安人,後加贈宜人。
弟弟
孟鳳
字瑞周,號梧岡,弘治三年(1490年)進士,官至南京刑部尚書。
子輩
長子
孟瑱
擔任陰陽訓術。
次子
孟瑮
由陳氏所生。
三子
孟珷
由側室武氏所生。
長女
孟氏
嫁給魯府儀副孫執中。
次女
孟氏
嫁給宣聖六十代孫孔彥考。
參考資料:

史料索引

  • 劉玉《明故陝西布政司右布政使孟公墓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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