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國議會

孟加拉國議會

1972年1月11日,成立不到1年的孟加拉國政府制定臨時憲法,宣布實行議會制,並於當年12月舉行首次議會選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孟加拉國議會
  • 地位:國家立法權力屬於國民議會
  • 職權:立法權、預算審批權和監督權
  • 組織結構:議長和副議長各一人 秘書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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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史

1975年1月25日,前總統穆吉布.拉赫曼修改憲法,改議會制總統制。1991年8月,卡莉達·齊亞政府通過第12次憲法修正案,議會製得以恢復並施行至今。孟加拉國議會成立以來共進行了9次選舉。

地位

孟加拉國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力屬於國民議會(JATIYA SANGSAD),議會為一院制。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在議會選舉中贏得過半數席位的政黨可組建多數黨團,多數黨領袖就任總理。總理可通過總統決定法官人選。議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主要通過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實現。議會作為立法機關與司法相分離,整個司法系統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議會幹涉。

選舉

議會有345名議員,包括300名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45個由已當選議員間接選舉產生的女性議員。議員需具備以下資格:孟加拉國25歲以上公民;精神正常;資產狀況良好;未申請他國國籍或宣布向他國效忠;未因刑事犯罪判刑兩年以上,或刑滿釋放已滿五年;未擔任任何盈利性公職,除非有相關法律規定其具備議員資格。此外,任何議員,只要脫離提名其為候選人的政黨或在議會投票反對自己的政黨,便失去議員資格。議會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實施,選委會由中央機構、秘書處和地方機構組成。

職權

議會主要職權包括立法權、預算審批權和監督權。議會以法案形式提出創製法律的提議,法案經出席會議並參加投票的多數議員通過,憲法修正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票。議會批准共同預算,決定國家稅收政策。財政部在新財年開始三周前須向議會提交年度財政報告,議會討論通過後以法案形式確定預算。議會監督政府履行職責,議員可對政府部門行為發出警告,還可直接對部長或政府部門工作提出質詢,政府部門負責人須接受質詢並書面答覆。

組織結構

議會設議長和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選舉產生。議長擔任議會會議主席,領導議會工作,主持議會活動,在總統辭職、患病或外出時履行國家元首職責。議會政黨內部領導權出現爭議時議長根據法定程式予以裁決。議會常委會主席逾期不召開常委會會議時議長可代為召開。議長和副議長不得兼任內閣部長。現任議長、副議長任期均從2009年1月25日議會首次會議起算,一般為5年。議長和副議長在議會解散後繼續任職,直至新的議長、副議長產生,無連任限制。
議會還設秘書處,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設有“選定委員會”負責相關法案審議;設有特別委員會負責議會指定事項的調查等,調查結束特委會隨之解散;設有48個常設委員會,包括37個與部委對口的委員會和11個專門事項委員會,常委會主要負責監督對口政府部門行為,進行質詢並提出相關法案等。另外,第九屆議會還設有80多個“次級委員會”,臨時處理某些具體事項,具有與委員會幾乎同等的職權。

會議制度

除非總統提前解散議會,每屆議會任期5年,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總統以公告形式宣布議會的召開、休會及解散議會。從議會召開到休會為“一次”會議,休會時間由總統根據總理建議決定。出席議會的議員人數不得少於60人,否則議長或副議長將宣布會議暫停或本次會議延期舉行。

立法程式

議會立法經過提案、評議和表決三個階段。部長和議員都可以提案,前者提案稱政府案,後者稱私人案。法案須經秘書向議會提交,如法案屬憲法框架,還須事先徵求總統意見。如有其他議員反對法案,議長可視情由正反雙方陳述意見後由議會表決,如多數支持提案,則提案通過了第一階段即“一讀”。評議階段往往較漫長,提案可直接由議會全體評議,但實踐中經常提交“選定委員會”或常委會評議,甚至先將法案在整個議會傳閱,爭取每個人的意見。議會對提案的評議初級階段限於對其是否合乎法理及一般性條款的評議,隨後進行逐條評議修改,最後投票通過即“二讀”。立法第三個階段非常簡短,議長經常不允許任何辯論即直接提交議會表決通過即“三讀”。經過“三讀”通過的法案提交總統簽批,簽批後法律正式生效。

議員制度

議員享有一定司法豁免權,法院不得要求議員出庭,不得剝奪議員的法定權力,除特定刑事犯罪外不得在議會會期內逮捕議員,不經議長批准不得在議會內逮捕議員。
2009年1月22日,孟舉行分縣議會選舉,分縣議會議長成為名義上的“最高決策者”,但根據《分縣議會法》,分縣議會議長在進行重大決策時應聽取議會議員的意見,因此議員在自己的選區有很大影響,甚至是分縣真正的“父母官”。

黨團

議會有多數黨和反對黨兩大黨團,黨團在議員宣誓就職當日選舉產生領袖和副領袖。黨團領袖任命首席秘書並組建秘書處,首席秘書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集黨團會議協調議會立場,包括提名總統候選人等。

對外交往

議會可與其他國家立法機構開展互訪等活動,議會秘書處負責聯絡和協調,經費在財政年度之初以法案形式確定,無具體限額,每次費用支出由議長審批。原則上接待團組和人數不設限制,議員出訪一般由所在黨團領袖批准,議長出訪由作為多數黨領袖的總理批准。議會設外事常委會,負責外事相關法律提案及對外活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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