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國國營企業

孟加拉國國營企業,孟加拉國政府認為國營企業的作用是:憑藉控制關鍵性的投入和產出,控制經濟命脈;提供商業盈餘,為發展建設籌集資金;發展對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有戰略意義的公共事業,以打破經濟和政治集團的壟斷;鼓勵地區均衡發展;用機構投資和總體投資填補私營部門遺留的空缺。根據1976年12月政府宣布的新工業政策,決定縮小國營企業的經營範圍。將原由11個國營部門公司負責的18類工業,縮減到由6個國營部門公司管轄的8類工業,即1、武器、彈藥和防務裝備;2、原子能;3、黃麻工業(麻袋、打包麻布和麻地毯底布);4、紡織;5、製糖;6、航空運輸;7、電話、電報和無線電器械(無線電接收機除外);8、發電和供電。1986年修訂的工業政策規定除武器、彈藥和高度機密的防禦裝備;發電、輸電和供電;保留森林範圍內的植樹和機械化採伐;電信(不包括分配和服務);空運(不包括貨運)和鐵路;原子能;紙幣印刷和鑄幣等7類工業仍由政府專營外,其餘工業均向私營企業開放。整頓企業,充分利用生產力,平衡收支和實行現代化,通過改革和分散財政和行政管理權提高管理水平。將部門公司所屬企業變為獨立的公開性公司;企業出售股分最高為49%;可承包呆滯企業;準許某些部門公司決定產品價格等。因政府向部門公司投資,為之制訂指標、進行領導、評估其成績,部門公司需對國庫做出最低限度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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