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和諧、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感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6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7年7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6月30日孝感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三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五章其他事項管理
第六章綜合執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城市綜合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管理,以及經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交通和應急等方面的部分事項管理。
第四條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屬地管理、權責一致,依法治理、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綜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建立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基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的管理體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綜合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參與城市綜合管理相關活動。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城市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範圍、規程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實施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內容、執法事項和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民政、民族宗教、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和公共運輸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養護、維修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建立與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促進城市健康發展。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位化城市綜合管理平台,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採集、指揮調度、督察督辦、公眾參與等功能,提高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運行服務機制,通過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環境衛生作業、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管養等公共服務社會化和市場化。
鼓勵、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綜合管理,倡導城市文明志願服務,對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保障道路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出現塌陷、斷裂等突發情形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權屬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防護措施,並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事先徵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依照前款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經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占用期滿或者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定的路名牌、公交站牌、道路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出現污濁、損壞、移位等情形時,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更換或者修復。
第十五條在城市橋樑上架設管線或者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先經原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在城市橋樑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疏浚、挖掘、打樁、頂進、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並與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保護協定,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應當規範設定,標識清晰明顯,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實行管線入地,但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除外。
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應當進入管廊有序敷設。
第十七條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在管線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壓管線設施建造建(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二)堵塞、損毀、穿鑿、挪動管線設施;
(三)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向管線設施傾倒、排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和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五)擅自進行挖掘取土、碾壓爆破、打樁鑽探、焊接烘烤、頂進、採石等作業;
(六)其他危及管線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涉及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了解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並與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方案。
施工作業中損壞地下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同時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照明燈具及燈桿、配電櫃等照明設備進行維護,保證照明設施功能完好、運行正常。
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照明應當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做到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畫、塗寫;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動、遷移城市照明設施;
(四)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環衛部門應當加強環衛設施的檢查、維護,保持環衛設施完好、整潔。
禁止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衛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拆除環衛設施的,應當先提出還建方案,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
責任區管理應當明確責任區域、責任單位、責任人,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容秩序規範有序,無私搭亂建、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貼亂畫、亂停車輛等行為;
(二)環境衛生乾淨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等;
(三)設施設備完好齊備。
第二十二條城市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屋頂及防盜網、遮陽篷、空調外機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有關安全要求,定期進行維護和保潔。影響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整修。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範,內容合法。設定人負責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
設定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不得封閉窗戶、通風口、排煙管道和其他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影響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建(構)築物外牆、樓道、電梯和其他設施以及路面、線桿、樹木等處塗寫、刻畫、噴塗或者張貼小廣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民小區選擇適當地點設定便民信息張貼欄,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五條臨街門店經營者應當在店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或者加工製作物品。
第二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情況下,合理設定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臨時經營場所,並規定經營的區域、時段。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場規範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市場內部的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保持場內設施完好、過道暢通、環境整潔。
第二十八條從事車輛修理、洗車、材料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對產生的污水、污泥和垃圾進行處理。
在城市主要街道和學校、醫院、居民小區等區域內,不得設立噴漆、切割、焊接、粉塵原料製品加工等產生污染,以及車輛修理、清洗和夜市排檔、廢品收購、垃圾收容處置等影響市容的經營場所。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規劃和建設專業市場,引導從事車輛銷售、修理、清洗和夜市排檔等經營者歸行入市。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市道路、河道、湖泊和其他公共場地傾倒垃圾、糞便、污水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餐廚垃圾,禁止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向排水管道傾倒。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隨意丟棄。
第三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未經核准擅自處置;
(二)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的運輸單位運輸;
(三)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處置。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當規範設定硬質實體圍擋,主要路段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及場內通行道路應當硬化,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對駛出車輛進行沖洗保潔;
(三)拆除、爆破等工程作業,應當制定防止揚塵污染的施工方案;
(四)砂石、灰漿、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
(五)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土方等,應當採取攔擋、覆蓋、固化等防塵降塵措施。
第三十四條飼養犬只和其他寵物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公用設施。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攜帶人應當即時清理。
攜犬只出戶的,應當束牽引帶。禁止攜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但盲人攜導盲犬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城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保持城市綠化景觀的風貌完整和設施完好。
第三十七條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道樹應當定期修剪、養護,不影響路燈、交通信號燈和道路指示牌等設施的使用,不妨礙道路交通和電線、建築等安全;
(二)綠地內出現缺株、枯死樹木、雜草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補植;
(三)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葉應當及時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燒。
第三十八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設立古樹名木標誌,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單位。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施工時,應當對古樹名木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敷設、維修管線時,應當避讓城市綠地。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結束後及時恢復綠地原狀。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改變綠地性質。
禁止在樹木上拴繩掛物、架設管線和在綠地內種植蔬菜、晾曬物品、放養牲畜、堆放雜物等破壞綠化的行為。
第五章其他事項管理
第四十一條修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建(構)築物建成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外牆面新開門窗或者改變原有門窗的位置和大小;
(二)利用道路、陽台、屋頂等部位亂搭亂建;
(三)下挖建(構)築物內底層地面;
(四)封堵建(構)築物公共區域;
(五)其他影響建(構)築物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民小區、旅遊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勵非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四十三條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禁止機動車在人行道、綠地、消防通道和設有禁停標誌的道路上停放。
第四十四條生產、施工、經營場所和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標準。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發出高噪聲的設備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進行健身娛樂活動,有使用音響器材的,應當限定活動時段和音量,避免對周邊居民生活造成影響。
在學校、醫院、居民小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工程以及搶險、工藝上要求連續作業的除外。
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可以對噪聲排放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不得設定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規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四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市管理應急回響機制,做好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和應急物資儲備,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六章綜合執法
第四十九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具體事項範圍包括: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十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和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並可以向街道(鄉鎮)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
(五)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辦事視窗等渠道或者場所,公開行政執法職責、許可權、依據、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有權向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四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派駐執勤力量,協助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根據城市人口數量、管轄區域面積、管理執法任務等因素,合理配置執法人員。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置執法協管人員。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向排水管道傾倒的,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置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一百元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離現場。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施工、經營場所產生的邊界噪聲超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粗暴執法,給當事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財物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停車難如何解決?餐飲油煙污染怎么管理?日前,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孝感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屆時,解決上述問題將有章可循。
據介紹,孝感市積極推動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決定成立孝感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加掛“孝感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牌子,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全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以及部分需要直接承擔的城市執法管理事項。該委(局)將作為執法人,依照條例履行管理職責。
按照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民區、旅遊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並且停車場(庫)要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情況下,可以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為應對餐飲油煙污染的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違反規定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經營工具,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於噪音擾民問題,該條例規定,生產、施工、經營場所和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標準。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攬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