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昌,1954年11月生,研究生學歷。淮南礦業集團原黨委副書記。
2012年10月,安徽滁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對孔令昌數罪併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財產46萬元,違法所得現金、購物卡及財物計450餘萬元予以追繳。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73年12月至1975年8月在淮南礦務局新莊孜礦採煤五隊工作,先後任新莊孜礦黨委宣傳部幹事、礦務局黨委宣傳部理論科幹事、副科長,潘二礦籌備處辦公室主任, 潘一礦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礦長,礦務局安監局局長,淮南礦務局黨委副書記,淮南礦業集團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人物事件
2012年10月16日,安徽滁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財產46萬元,違法所得現金、購物卡及財物計450餘萬元予以追繳。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4年至2011年,孔令昌在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供應商準入資格審核、人事調整、職務晉升、違紀問題查處等方面給予他人關照,索取或非法收受45人的賄賂現金、購物卡及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47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孔令昌還將個人消費開支在下屬單位報銷,共侵吞公款人民幣5﹒3萬餘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