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名。清代鹽課之一。子鹽為各鹽場生產的余鹽, 撥給鹽商行銷。所賣鹽價,除歸還帑本外,贏餘部分稱為子鹽京羨。清制,於廣東省鹽課中,照例額徵子鹽京羨銀,為雜課之一種,每年應徵銀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兩, 按年解京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