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環境保護局是嫩江縣人民政府的一個政府部門,內設5個科室,現任局長為趙洪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嫩江縣環境保護局
- 隸屬於:縣人民政府
- 內設科室:5個
- 局長:趙洪生
主要職責,領導,主要科室,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縣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指標,負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排污總量核定;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縣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環境教育計畫的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
介紹
局長、黨支部書記:趙洪生 負責環保局的全面工作和支部的黨建工作。
業務副局長:趙傳亮 負責環保局的環境監察、監測、管理、自然工作。
主要科室
(一)人秘股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會議檔案和綜合性材料;組織開展重大專題調查研究。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事務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務;承擔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行風評議、文明單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監督管理股
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落實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實施;組織縣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訂縣重點區域流域、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負責輻射環境保護、輻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的排污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審批;建立並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全縣重大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等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
(三)自然保護股
組織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環境監察大隊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4、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5、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6、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9、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10、自然生態保護監察。
(五)環境監測站
1、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服務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2、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3、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4、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
5、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6、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數據提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