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與司法關係研究

媒體與司法關係研究

《媒體與司法關係研究》是2010-04-0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一飛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媒體與司法關係研究》對媒體與司法關係紛繁複雜的國際準則與域外立法進行了系統梳理,揭示出抽象法理之後的具體規則。首次提出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存在三種模式,而我國應當選擇“放任主義模式”;系統論述了法院、法官個人、檢察(警察)機關、律師等參與訴訟的主體分別應當確立的“與媒體關係規則”。

作者簡介

高一飛,男,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執業律師。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助理。2004年1 2月至2005年12月在美國丹佛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
現已出版學術專著及隨筆評論集《有組織犯罪問題專論》、《刑事簡易程式研究》、《刑事法的中國特色右研究》、《程式超越體制》、《守護我們的權利》、《檢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共7部。主編、參編著作、教材18部。在國內外發表論文150多篇。主持最高人民檢察院項目、法務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三項,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各一項。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國際準則視野下媒體與司法關係的基本範疇
一、司法獨立與新聞自由的國際標準
(一)司法獨立的國際標準
(二)新聞自由的國際標準
(三)媒體與司法的複雜關係
二、國際準則對媒體與司法關係的基本要求
(一)審前程式中
(二)庭審過程中
(三)審後程式中
三、媒體與司法關係國際準則的基本內容
(一)媒體接近司法權的國際準則
(二)法官個人與媒體關係的國際準則
(三)檢察機關與媒體關係的國際準則
(四)律師與媒體關係的國際準則
(五)記者拒絕作證權的國際規則
(六)媒體報導和評論司法是否入罪的國際準則
四、國際準則處理媒體與司法關係的基本策略
(一)國際準則鼓勵對言論自由優先保護
(二)鼓勵司法與執法機關向媒體提供信息
(三)媒體通過自律體現對司法的尊重和理解
(四)確立媒體與司法機關的衝突協調機制
五、中國確立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的基本思路
(一)對待媒體與司法關係國際規則的應有立場
(二)我國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應有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的三種模式
一、美國:司法自我約束模式
(一)法院對媒體的“緘口令”逐漸衰落
(二)通過法院自我約束防止媒體影響司法
二、英國:司法限制媒體模式
(一)要求媒體對某些案件的報導予以推遲
(二)禁止公開相關人員的姓名或其他事項
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司法向媒體開放模式
(一)德國
(二)法國
(三)日本
(四)我國台灣地區
四、不同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產生的原因
(一)大陸法系國家(地區)採用開放模式的原因
(二)英國與美國形成不同模式的原因
五、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的發展趨勢
(一)言論自由形式平等使司法與媒體關係簡單化
(二)自主媒體的出現使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一體化
(三)媒體影響和促成司法裁判體現價值的多元化
六、中國對確立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的選擇
(一)中國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的現狀
(二)中國媒體與司法關係規則的模式選擇
第三章 審判公開與媒體接近司法的權利
一、審判公開的國際規則與域外立法
(一)國際準則中的公開審判標準
(二)英國的公開審判制度
(三)美國的公開審判制度
(四)大陸法系國家的公開審判制度
二、公民和記者旁聽的平等權利
(一)旁聽權的性質
(二)旁聽證制度應當廢除
(三)可以安排利害關係人和記者優先旁聽
(四)通過抽籤排序方式獲取旁聽資格
三、媒體接近司法的幾個特殊問題
(一)預審程式是否應當向公眾公開
(二)訴訟記錄和證據是否應當公開
(三)偵查審訊錄像是否應當在法庭公開
(四)偵查審訊錄像是否可以向媒體公開
(五)法院的審判錄像是否應當公開
第四章 庭審直播的根據與規則
一、庭審直播的國際規則與域外立法
(一)開放+例外模式
(二)禁止+例外模式
(三)絕對禁止模式
(四)總結:認可庭審直播有一個歷史過程
二、為什麼應當允許和鼓勵庭審直播
(一)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最大程度地公開
(二)技術進步使禁止庭審直播變得“無用
(三)庭審直播的效果利大於弊
三、中國庭審直播的規範化
(一)我國庭審直播的情況
(二)庭審直播的案件範圍
(三)庭審直播規則的完善
第五章 法官職業與言論自由的限制
一、國際公約標準和各國規則
(一)國際標準中的法官言論規則
(二)美國法律中的法官言論規則
(三)德國法律中的法官言論規則
(四)中國的法官言論規則
二、為何要限制法官的言論
(一)所有公務員言論都應受到限制
(二)法官受到比普通公務員更多的限制
三、法官言論的限制範圍及理由
(一)法官不應當評論案件
(二)法官與媒體要保持距離
(三)法官應當保守司法秘密
(四)法官社會活動中的言論限制
四、法官參與政治行為的言論規則
(一)美國對法官政治言論的限制
(二)德國對法官政治言論的限制
(三)中國法官言論應當堅持政治性
五、對法官不當言論行為的懲戒
(一)美國對法官發表不當言論的懲戒
(二)德國對法官發表不當言論的懲戒
(三)中國對法官發表不當言論的懲戒
第六章 檢察機關與媒體關係的規則
一、檢察機關與媒體關係的規範
(一)檢察機關與媒體關係的國際規則
(二)檢察機關與媒體關係的域外立法
(三)檢察機關向媒體公開信息的性質
二、檢察機關信息公開的理由
(一)公民知情權與政府義務
(二)程式公正與司法人權
(三)預防犯罪與有效司法管理
(四)保護社會安全與公民權利
三、檢察信息公開的範圍與程式
(一)檢察信息公開的原則
(二)檢察信息公開的內容
(三)檢察信息公開的方式
(四)檢察機關拒絕公開信息的救濟
四、檢察機關與媒體的合作機制
(一)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二)舉行新聞發布會
(三)與媒體的其他合作
五、中國檢察機關的信息公開立法
(一)檢察機關信息公開的憲法依據
(二)現行檢務公開實踐的意義
(三)檢察機關信息公開的立法化
第七章 律師與媒體關係的規則
一、律師與媒體關係的域外考察
(一)律師與媒體關係國際準則
(二)律師與媒體關係的域外規範
(三)結論:對律師的庭外言論進行必要限制
二、律師與媒體關係的兩面性
第八章 媒體記者的司法拒證權
第九章 媒體行為與藐視法庭罪

前言

訴訟法制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和標誌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託,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願地實現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分進步與落後、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誌。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①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利觀念,並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途徑,通過完善現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訴訟制度的構建,與人們對訴訟原理的認識和把握有著密切的關係。訴訟原理是人類在長期的訴訟實踐中,在大量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對有關訴訟活動的規律性認識。訴訟原理在訴訟制度的構建及運作中發揮著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訴訟原理,才能構建較為完善的訴訟制度,才能推動訴訟活動向良性運作的狀態發展。我國在改革與完善訴訟法律制度時,對於人類經過長期理論與實踐探索獲得的原理性認識,不能不予以重視,也不能不認真加以借鑑、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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