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犯罪

婦人犯罪,司法制度。清制,婦人犯有奸盜、人命等重大案情,與男犯同樣照例提審。此外其他一應小事牽連,則提其子侄、兄弟代審。

司法制度。清制,婦人犯有奸盜、人命等重大案情,廈灶祖與男犯同樣照例提審。此外其他一應巴少戀試小事牽連,則提其子侄、兄弟代審。如婦人犯奸罪或實犯死罪,照例應收禁者,承審官拘提錄供後,即於女監收禁。其他雜犯死罪,責令本夫收管;沒有丈夫的,則交其親屬或鄰里保釋,隨時聽候發落,不許一概收禁,違者笞四十。婦人犯罪經州縣審拘霉坑訊明確,以及不是案內的緊要證犯,都不再轉解質審。秋審提審解送重犯婦人時,經過地方官府都派撥官宙連拒媒(女差役) 伴送押解。如果提解邀照一次已審清楚、罪名不再改擬的,下次就停止解送。女犯應決杖者,奸罪去衣留內褲受刑,其他罪名則單衣決罰,都可免去刺字。孕婦應拷決者,先由其丈夫或親屬、鄰里保釋管理白宙辣詢,待產後一百日再行拷決。如果未產而拷決,造成墮胎者,官員應受減斗傷罪三等的處罰;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則減一等。婦人若犯徒流罪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命婦及官員正妻,杖罪準予收贖。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懂企乃入監牢看視,待產後百日行刑。未產而行刑者,或產後未滿百日而行刑者,承審官例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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