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終止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終止
  • 含義:婚姻終止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等
  • 發生原因: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終止等
  • 分類: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
  • 關係: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
含義,發生原因,

含義

其含義有三:
1、婚姻終止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2、婚姻終止基於一
定的法律事實;
3、婚姻終止必然產生一系列法律後果。

發生原因

婚姻終止只能以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婚姻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二)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婚姻終止的原因
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雙方離婚。
一、配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離婚: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離婚的基本特點
1、從主體看,離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本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任何人都無權代替,更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出離婚請求。2、從時間看,只有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辦理離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無須依離婚程式解除婚姻關係。3、從程式看,離婚和結婚一樣,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式,得到國家法律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4、從條件看,離婚必須以合法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5、從內容看,離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它導致夫妻關係的解除,從而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如夫妻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消滅,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債務的清償等。
離婚的分類
從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從離婚的程式來分,可分為依行政程式離婚和依訴訟程式的離婚。從解決婚姻關係的方式來分,可分協定離婚和判決離婚。
離婚與無效婚的區別
從形成原因看,婚姻無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時就存在,而離婚的原因一般都發生在婚姻成立之後。從請求權來看,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個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行使外,利害關係人和國家有關部門也可主張該婚姻無效。從時間效力看,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當事人一方死亡後,再不得進行離婚。而婚姻無效的請求既可在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從程式和方法來看,離婚既可依訴訟程式進行,由人民法院處理,也可依行政程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對婚姻無效的程式和請求權人未作明確規定。從法律後果看,宣告婚姻無效是對違法婚姻的否定,不發生離婚的法律後果。
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者雙方不得再婚;別居期間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並不完全消失。
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禁止離婚主義、許可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是指根據夫妻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觀上已經破裂即可準予離婚的法律主張。
中國離婚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古代離婚何概括為四種方式:七出、和離、義絕、呈訴離婚。
協定離婚
亦稱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定,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係。在我國,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依法登記離婚。
協定離婚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要求,依照接受和辦理協定離婚的機關的不同,分為三種程式:
戶籍登記程式;2、行政登記程式;3、司法裁決程式。
按照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雙方自願離婚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屬於行政登記管理程式。
我國訴訟外的協定離婚制度: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協定離婚的
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登記離婚的實質要件: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雙方當事人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當事人雙方有離婚的合意;4、登記離婚時必須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定;5、登記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
出適當處理;6、登記離婚必須合法。
離婚的形式要件:離婚登記程式上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申請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定書;5、結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訴訟離婚程式
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待離婚或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定,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調解或判決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的基本要求:訴訟離婚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而只能依法作出訴訟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參加訴訟活動。
訴訟離婚限於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都同意,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的;或對債務的性質及清償責任的分擔發生爭議;或是因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幫助或是不願按對方要求予以幫助而協定不成的。訴訟離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離婚標準的規範形式分析,修正後的婚姻法的判決離婚標準奉行抽象概括主義與具體列舉主義的結合,形成了例示主義模式。
就離婚標準的實質內容分析,修正後的婚姻法徹底摒棄了有責主義的過錯原則,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則,並將干擾原則包容在破裂原則之中。
離婚的法律後果:離婚時的財產處理;離婚時債務清償;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具體參考:擴展閱讀第三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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