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輔導室

婚姻登記處可以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公開招募志願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輔導員,並在堅持民眾自願的前提下,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婚姻家庭輔導員應具備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律師、其他相應專業資格中的一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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