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

婚前房

婚前房,指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由一方單獨出資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房產,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一時間引起熱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前房
  • 對應:夫妻雙方
  • 時間:2010年11月16日
  • 機構:最高法院
鑑定,法定新規,引發問題,各方反應,

鑑定

婚前房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契約,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契約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契約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法定新規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對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此規定,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了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引發問題

《解釋三》將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這真不是個好主意,必然會滋生許多新的問題。
容易誘導隱瞞事實,導致家庭滋生矛盾。男女結合之後,雙方應該相互忠誠,不能隱瞞真相。若規定離婚後,認定婚前一方貸款購房為個人財產,貸款購房方就容易不將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告訴對方,為能在離婚後獲得這部分不動產,就容易不講實話,甚至會欺騙對方。
容易誘導存有異心,早作離婚後財產轉移準備。房產仍在升值。有了婚前一方貸款購房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拚命貸款購房,把個人債務帶進婚姻。婚姻期間,一方或雙方都有可能動用共同創造的財富為己還貸。或者明明其間有能力還貸也不還,用欠貸方式把部分不動產權帶到離婚之後。這種有利於實際購房一方的規定,容易誘使一方或雙方心懷鬼胎,離心離德,婚姻基礎不穩固,必然會導致離婚率攀升,給社會增加壓力。
容易傷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對公平法則和社會公德的傷害。婚姻期間,夫妻雙方的能力並不等同,實際購房方往往要強於對方。婚姻期間,時空在發生變化,往往更容易加劇這種反差。允許強者以承擔債務把已經升值的不動產權帶走,強者將會更強,弱者只會更弱,弱者只會更受傷害。

各方反應

年輕人“力挺”“婚前房”歸個人
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擬將婚前買房確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未歸還的債務也歸個人”,一時間引起熱議。大多數年輕人對於此規定表示支持。26歲的徐勇心裡就有“疙瘩”:他與女友打算結婚,但對家裡幾乎傾盡所有購買的婚房心有顧慮。徐勇說,雖說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但這種方式似乎有些不坦蕩,也會讓女方瞧不起。但如果不公證,徐勇坦言還真有些不放心:“真要是兩人感情不和起了糾紛,全家近兩代人的積蓄就會被分去一半,家人肯定不好接受。” 通過調研發現,不少年輕人有著和徐勇類似的想法。
法律工作者對此提出了異議
雖然婚前購房歸個人,但一些貸款購得的房產卻是在婚姻過程中進行償還的,如果真正感情破裂,就很難做到公平公正的劃分財產。“婚姻當中經濟收入複雜的家庭,或者持家女性對家庭的貢獻,很難用金錢衡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