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慈善總會

婁底市慈善總會

職能:負責日常行政、人事、信訪接待、對外協調、後勤保障等事務;以及全市慈善機構建設與發展;負責總會的財務工作及社會捐助款物的財務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慈善總會
  • 外文名:LouDi Charity Federation
  • 現任會長王信卿 
  • 縮寫為:LDCF
  • 性質:非盈利社會團體
機構設定,婁底市慈善總會首屆會長名單,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特邀常務理事單位,總會章程,

機構設定

宣傳策劃部
職能:負責新聞宣傳、對外聯絡、發展會員、經驗交流、理論研討;負責招募、管理義工隊伍,組織義工接受和實施社會救助項目。
籌募救助部
職能:負責慈善項目的設立、實施和管理;負責籌集慈善款物;負責接收、儲運、發放、變賣社會各界捐贈的賑災和扶貧濟困物資;負責慈善款的救濟發放,做好進、銷、存台賬;開展各種社會捐助服務活動。

婁底市慈善總會首屆會長名單

會長

王信卿 婁底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名譽會長

方吉祚 甘肅省軍區原副司令員、婁底市經濟促進會北京分會會長
王琦 世界華人慈善基金會秘書長
盧玉祥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原副行長、婁底市經濟促進會廣東分會會長
肖正滔 湖南九龍經貿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肖安江 婁底市五江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代富 冷水江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周建和 香港莊勝集團總裁
康紀武 中國石油化工雜誌社社長、婁底經濟促進會北京分會副會長
梁穩根 湖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彭立珊 深圳彭年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儉華 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
顏光美 中山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

副會長

陸家康 正廳級幹部、政協婁底市委員會黨組副書記
劉益丈 婁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李德仁 政協婁底市委員會副主席、市工商業聯合會主席
李應南 婁底市民政局局長
陳屏璋 漣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主席
康叔南 湖南新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速衛玲 婁底市大漢巨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李應南 婁底市民政局局長

特邀常務理事單位

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衛生局
市商務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市監察局
市總工會
共青團市委
市婦聯
市廣播電視局
婁底日報社
市歸國華僑僑眷聯合會
市殘疾人聯合會
市紅十字會
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
市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市政府駐長沙辦事處
市財稅金融工作辦公室
紅網婁底站

總會章程

《婁底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殘的傳統美德,發展我市慈善事業,推動民眾性救助活動的開展,促進社會文明和經濟發展,依法登記註冊,成立本會。
本會全稱:婁底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為:LouDi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LDCF。
第二條 婁底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和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國內外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團體(包括海外華人團體)自願參加的非盈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慈心厚德,善舉惠民,發揮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安老、扶孤、助殘、濟困”,促進社會公平與人類進步,為和諧婁底建設打造優質慈善平台。
第四條 本會設立“婁底市慈善總會創始基金”,該基金為永久性基金,原則上不動本只用利息和收益。以後每年將當年募集的非定向慈善資金總額的10%滾入該基金。
第五條 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定向捐贈,本會可設立冠名基金,按照捐贈者意願使用。
第六條 本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七條 本會接受民政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會的會所設婁底市甘桂路與早元街交匯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國內專項基金;接受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2、幫困救助。組織開展各種慈善項目和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和個人;積極參與政府的扶貧工程和社會救濟、撫恤工作。
3、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
4、社會福利。興辦安老、助孤、助醫、濟困的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積極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
5、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同國外機構的聯繫和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婁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6、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慈善機構的聯繫與協作,指導促進縣市區慈善事業的發展。
7、組織義工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慈善公益活動。
8、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業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市委、市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對本會的創建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創始會員和創始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
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法人團體及機構,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
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本人申請,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以上規定適用於市內外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社會各界人士及海外華人),各類機構、團體(海外華人團體)及外資駐婁機構等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2、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實行監督的權利;
4、團體會員單位的職員有優先享受各級慈善組織幫助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3、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4、宣傳慈善會的作用和意義;
5、自覺按期繳納會費:個人會員500元/年,單位會員2000元/年。
第十五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或觸犯我國法律法規的,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設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市慈善總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2、聽取、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4、民主協商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
5、罷免本會理事;
6、聽取、審查通過財務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3、決定建立相關工作機構;
4、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1、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貫徹理事會決議;
2、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3、研究決定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事宜;
4、審定表彰對社會慈善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團體和個人;
5、審查各種議案和報告;
6、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1、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2、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會的重大事務;
4、秘書長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審定,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本會年度慈善公益活動計畫;
3、擬定慈善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報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5、加強與各方的聯繫與協調。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實行聘任制,由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資產來源:
1、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撥款與資助;
2、國內外組織、團體、個人的捐贈與贊助;
3、舉辦專項募捐、義賣、義演等慈善活動的收入;
4、舉辦各種慈善實業收入;
5、基金的投資收益,銀行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6、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款物後擬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和款物的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保證創始慈善基金和各類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會慈善基金的使用和審批許可權由常務理事會研究制訂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會開展慈善活動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慈善救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款物時,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單獨的賬戶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並及時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委託社會會計事務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在民政部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慈善公益事業。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門審查同意。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後,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婁底市慈善總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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