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國土資源局是一家位於威遠縣的政府國土監督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遠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威遠縣
- 類型:機關
- 國家:中國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威遠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定國土資源在全縣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貫徹落實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各鎮人民政府、基層國土資源所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情況;查處鎮人民政府、基層國土資源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全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按規定編制、審查、報批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承擔上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專項調查,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指導全縣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縣規劃礦區和對全縣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監督指導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的關閉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全縣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定、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在全縣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國土資源科技進步、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提供信息資料公共服務,推進國土資源管理信息化。
(十四)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貫徹落實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各鎮人民政府、基層國土資源所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情況;查處鎮人民政府、基層國土資源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全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按規定編制、審查、報批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承擔上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專項調查,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指導全縣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縣規劃礦區和對全縣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監督指導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的關閉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全縣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定、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在全縣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國土資源科技進步、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提供信息資料公共服務,推進國土資源管理信息化。
(十四)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