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海洋與漁業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擬訂海洋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推進海洋強區重大項目,督促落實海洋強區建設行動方案。
(二)負責協調海洋事務,擬訂全區海洋產業發展、產業布局和海洋資源高效利用規劃。擬訂全區海洋新興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海洋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海洋重大項目實施。負責全區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調查評估、統計核算和信息發布。負責海洋經濟發展監督考核工作。
(三)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擬訂全區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和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和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承擔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海域、海島、海岸線修復工程。負責全區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按照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四)擬訂全區漁業生產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監督管理漁業捕撈生產相關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海洋牧場建設。承擔漁業統計工作。指導漁業水城保護與管理。負責漁業苗種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五)指導全區水產品加工、休閒漁業發展工作。提出水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漁業品牌。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組織或參與擬訂漁業地方標準。
(六)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海洋與漁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項目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全區漁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引進漁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漁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
(七)負責組織開展對外海洋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按照規定承擔多邊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海洋公約、條約以及協定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開展相關海洋權益維護工作,按照要求參與資源勘探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談判與磋商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負責全區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承擔相關涉外漁事糾紛處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區海洋與漁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全區海洋監察執法和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全區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漁業航標管理和漁業港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漁業船員證件管理工作。管理漁業無線電通信工作。負責全區漁業船舶監督管理、漁業海事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海.上漁業搶險救助工作。
(九)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及相關產業發展研究和招商引資、招才引智促進工作。參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組織策劃、論證產業發展項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資、招才引智計畫。組織宣傳推介相關產業政策和地方投資環境。牽頭組織產業對接活動,參與具體產業項目的策劃、聯絡、跟蹤與服務。
(十)負責本部門城市國際化相關工作,按照城市國際化戰略要求,組織、策劃、實施本行業本領域城市國際化各項工作。指導本行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研究制定海洋產業發展人才支持政策,圍繞海洋重點領域和重大海洋工程的人才需求,加強高層次海洋人才開發引進,協調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建設海洋強區儲備人才智力資源,組織申報海洋領域各級各類人才工程。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經略海洋和省委關於建設海洋強省的決策部署,加強戰略謀劃和統籌協調,加強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促進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加快海洋強區建設。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食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海洋發展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以及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 關於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漁業投入品監管。區海洋發展局負責水產養殖中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
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以及使用(水產養殖使用除外)的監督管理。
3. 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區海洋發展局負責全區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4.關於自然災害防救。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部署,加強戰略謀劃和統籌協調,加強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促進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加快海洋強區建設。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食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海洋發展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以及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 關於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漁業投入品監管。區海洋發展局負責水產養殖中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以及使用(水產養殖使用除外)的監督管理。
3. 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區海洋發展局負責全區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4.關於自然災害防救。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區海洋發展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海洋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按照要求參與較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海洋發展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建議提案辦理及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下達與審計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預算執行。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海洋發展系統的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信訪、綜治維穩等工作。負責海洋人才相關工作。
(三)產業規劃與推進科。擬訂全區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海洋與漁業領域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調查評估、統計核算和信息發布。負責海洋與漁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工作,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執法人員培訓及執法證件核發工作。組織、協調推進涉海產業發展。擬訂或參與擬訂全區海洋生物製品與健康食品、海工裝備、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資源等新興產業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解決海洋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水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促進海洋金融發展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涉海產業多元化投資體系建設工作。調度推進海洋強區重大項目,督促落實海洋強區建設行動方案。負責海洋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及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海洋產業發展人才支持政策,圍繞海洋重點領域和重大海洋工程的人才需求,加強高層次海洋人才開發引進,協調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建設海洋強區儲備人才智力資源,組織申報海洋領域各級各類人才工程。牽頭負責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相關工作。
(四)海域與海島管理科。擬訂全區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擬訂全區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等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承擔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海域、海島、海岸線修復工程。擬訂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負責海域、海島統計工作。承擔海洋權益維護工作,按照要求參與資源勘探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談判與磋商有關工作。指導海洋執法工作。擬訂全區海洋觀測預報、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海洋生態預警預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預警和公報,按照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建設和管理全區海洋立體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
(五)漁業發展管理科(掛市場與質量監管科牌子)。擬訂全區漁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結構和布局調整。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監督管理漁業捕撈生產相關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休閒漁業發展和海洋牧場建設。承擔漁業統計工作。負責全區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遠洋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遠洋漁業項目管理工作,指導遠洋漁業基地建設。監督執行漁業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監督管理遠洋漁業,負責涉外漁船綜合管控和相關涉外漁事糾紛處理工作。組織、協調推進涉海產業發展。負責漁業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及項目推進落實服務全鏈條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區海洋科技發展、對外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區級海洋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承擔海洋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相關外事管理等工作。按照城市國際化戰略要求,組織、策劃、實施本行業本領域城市國際化各項工作。提出水產品流通以及價格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水產品市場建設和發展水產品電子商務。組織開展水產品供求、價格分析和預測預警,承擔漁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測檢驗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工作,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擬訂漁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漁業苗種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產種質資源管理。組織開展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和病害防控工作。
(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負責漁政漁港和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漁業安全生產,擬訂國內近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海上漁業搶險救助工作。負責海上平台及為其服務休閒海釣船的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休漁管理制度。承擔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船舶交通事故處置。負責漁業航標規劃、建設及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海洋漁業通信系統的規劃、布局及組織實施。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牽頭落實漁船燃油補貼等漁船管理政策。負責指導漁政漁港執法工作。指導漁業互保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推進本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海洋、漁業領域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的事中事後監管,負責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的業務聯絡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指導本行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區海洋發展局機關行政編制 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區海洋發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 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 共威海市文登區委辦公室、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威海市文登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威海市文登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 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