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思

威思,美國第一法律教授。早年幾乎沒有受過正規教育,靠其母幫助和自學,掌握了拉丁文、希臘文、數學、哲學和自然科學。後又習法律,成為一名博學的律師,在威廉斯堡開業,以推理嚴謹和愛好廣泛而遠近聞名。1762年,年僅19歲的傑斐遜到他的律師事務所拜他為師學習法律。在北美殖民地反英的獨立鬥爭中,他與其他美國開國元勛一道,站在鬥爭的最前列,代表維吉尼亞在《獨立宣言》上籤字。1778年,他就任維吉尼亞衡平法院的法官,在1782年的一個判例中,他最先確立了法院可以審查法律的合憲性原則,為後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式確立司法審查權奠定了基礎。1779年,由傑斐遜領導的威廉—瑪麗學院設立一個“法律與治安教授講席”,他出任此講席,成為美國第一位法律教授,在該學院講授10年之久,遠用布萊克斯通所創立的講座方法,還設立模擬法庭和模擬立法機關,輔助教學,後來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馬歇爾,曾是他的學生之一。在他的講演中,試圖像英國布萊克斯通那樣,使美國法系統化和更富有條理性,但他沒有發表自己的演講。1788年,出任維吉尼亞州大法官。1806年死於中毒,涉嫌投毒者是他的侄子,但因唯一的證人是黑人,指控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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