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概述,早年,納粹生涯,戰後審判,
人物概述
早年
早期在希特勒第一屆內閣中擔任內政部長。1925 年正式加入納粹黨,在慕尼黑暴動時期,他與希特勒及民族社會主義事業發生了關係,當時他是慕尼黑警察局的警官。1924 年,弗里克當選為德國國會議員並作為民社黨議會黨團頭目而成為 全國領袖。1943 年8 月被任命為德國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保護長官之前,他始終擔任內政部長這個要職。他的職責處於內務行政的中樞,與此相關聯的,他先後擔任了普魯士內政部長、德國選舉事務特別代表、德國行政全權總代表、德國國防委員會委員、德國國防內閣成員和“三人委員會”委員。就在被德國併吞的各國遭受蹂躪之時,弗里克被任命為各合併辦公室的主任。
納粹生涯
希特勒就任德國總理之後,這位新上任的內政部長立即著手將各邦政府合併在全國最高統治之下。經弗里克起草、簽署和實施的法律取締了一切反對黨,還為秘密警察和由秘密警察所控制的消滅任何個別反抗的集中營開闢了道路。弗里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應對制訂鎮壓工會、教會和猶太人的法律負責。在履行職守方面弗里克無所不用其極。
占領奧地利六個月之後,按照 1938 年9 月4 日德國國防法的規定,弗里克出任德國行政全權總代表。在希特勒宣布處於防禦狀態的情況下,由他負責戰時行政事務,但不包括軍事與經濟方面的事務。德國法務部、教育部和疆域計畫局都處於他的管轄之下。為了履行他所擔任的職務,弗里克建立了與之適應的行政管理組織。按照他本人的交持,這一組織實際上是在德國決定奉行戰爭政策之後開始活動的。
1938 年3 月13 日,弗里克簽署了將奧地利與德國合併的法令,並受命執行該法令。為在奧地利建立德國的行政管理機構,他發布了一系列命令, 通過這些命令貫徹德國法、紐倫堡法和義務兵役制。他還關注過希姆菜所主持的警察保全事務。此外,他還簽署了一批把蘇台德地區、梅梅爾、但澤、東部地區(西普魯士與波森)、歐本一馬勒梅迪和莫雷內歸井於德國的法令。 他奉命親自主持併吞上述地區並在那裡建立德國行政機構。他還簽署了對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建立保護關係的法令。
弗里克身為波希米亞及摩拉維亞中央辦公室主任以及總督轄區和挪威中央辦公室主任,他的任務是使駐各被占領國的德國官員與德國最高當局進行密切合作。他為所有占領區的行政機構任命德國官員。他還曾就東部占領區文職官員的任命事項向羅森堡提出建議。他簽署了任命特彼文為抓殘轄區總督、任命賽斯—英夸特為荷蘭轄區總督的命令。
弗里克一向是猖狂的排猶分子,他起草、簽署並執行了多項旨在將猶太人排除出德國生活和經濟領域的法令。他的活動構成了紐倫堡法律的基礎,他還參與了該法律的貫徹。1943 年,當大批猶太人在東部地區遭到屠殺之後,他簽署了一項決定性公告,宣布將猶太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並將他們交付給秘密警察。這項法令為“最後解決”(猶太人問題)鋪平了道路。弗里克還把這項法令推廣到德國所吞併的地區和某些被占領區。
在他擔任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保護長官時,數千名猶太人從捷克斯洛伐克特雷西恩施塔特的猶大人隔離區被解往奧斯威辛,並在該處被屠殺、弗里克還頒布了一項命令,其中包括對猶太人和總督轄區的波蘭人使用特別的刑法。
警察原來應隸屬於德國內政部長管轄,但實際上弗里克對希姆萊和警察事務的控制卻是微乎其微。但是,他簽署過任命希姆萊為德國警察總監的法令,而且還簽發了由秘密警察接管集中營和調整執行保護性看管的若干條例。
作為德國在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的最高長官,弗里克對 1943 年 8 月 23 日以後在這些地區所採取的鎮壓措施全面負責,例如對當地居民的恐怖統 治、奴隸性勞動以及把猶太人驅趕到集中營加以消滅等等。身為德國保護長官的弗里克的職權比他的前任受到了較多限制,他在保護區並不享有立法權,個人僅擁有有限的執行權。儘管如此,弗里克仍然完全了解當時在歐洲納粹占領區,特別是對猶太人所使用的手段。
在弗里克擔任內政部長期間,他主管被占領區和德國國內的德意志人國籍問題,建立了德意志人的血統種族登記,在這以後,他賦予某些地區的外國公民以德國國籍。他對奧地利、蘇台德區、梅梅爾、但澤、東部地區(西普魯士和波森)、歐本一馬勒梅迪和莫雷內地區的日爾曼化負有責任。他把德國的法律、德國的法庭、德國的教育、德國的警察和兵役制強加給這些地區的公民。
在戰爭期間,弗里克管轄的私人醫院、醫院和精神病院使用了本判決書。精神不健全者、病人、年老體弱者都當作“無用的飯桶”而有計畫地被處死,弗里克對此是知情的。有人曾向他控告了這些殺人行為,但他未曾採取任何行動予以制止。據捷克斯洛伐克戰犯調查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估計,大約有二十七萬五千名精神衰弱和年老體虛者遇害,而這些人的健康本來是應由他負責的。
戰後審判
在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中,弗里克被法庭判處絞刑,並於1946年10月16日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