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姻親關係的發生
姻親關係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婚姻成立的時間,便是姻親關係發生的時間。但是婚姻成立以後,一方與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間的姻親關係,是以該婚姻的成立和該弟、妹的出生作為發生原因的。
關係
長輩
家翁/公公/老爺 - 丈夫的父親
家婆/家姑/婆婆/奶奶 - 丈夫的母親
岳丈/外父 - 妻子的父親
岳母/外母 - 妻子的母親
姑 - 父親的姊妹
伯 - 父親的兄長
叔 - 父親的弟弟
舅 - 母親的兄弟
姨 - 母親的姊妹
平輩
妯娌 - 兄弟的妻子間互相間的稱呼或合稱
連襟 - 姐妹的丈夫間互相間的稱呼或合稱,也稱襟兄弟
姐夫 - 姐姐的丈夫
妹夫 - 妹妹的丈夫
嫂 - 兄長的妻子
弟婦 - 弟弟的妻子
後輩
媳婦 - 兒子的妻子
女婿 - 女兒的丈夫
姻親關係的終止
姻親關係因一方死亡,主體缺位而終止,這是不言而自明的。
姻親關係是否因作為其中介的婚姻當事人離婚而終止?對此有消滅主義和不消滅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例。如日本、韓國和台灣地區規定,姻親關係可因離婚而終止。德國、瑞士規定:由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不因該婚姻解除而消滅。
姻親關係是否因作為其中介的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規定不終止的,有規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終止,再婚後終止的,也有采任意主義、聽憑姻親雙方自行決定的。日本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姻親關係可因出於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終止。
我國婚姻家庭法對姻親關係的終止原因並無規定,按照民間習慣,離婚似應作為姻親關係終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後是否繼續保持姻親關係,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姻親定義
姻親 定義為: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
分類: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親的夫或妻。如妯娌、連襟等。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知道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在輩分上相當於或高於父母的旁系長輩血親,在輩分上相當於或低於子女的旁系晚輩血親以及在輩分上同自己相當的同輩旁系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係遠近的。世代計算法一輩為一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已身為一代,然後由已身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二代,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向下數至子女為二代,數至孫子女為三代,依此類推。在計算旁系血親時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係確定世代,同源於父母的為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此類推。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已身相對而言)的旁系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輩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輩分不同的有伯、叔、姑與侄子,舅、姨與外甥子女。超出這個範圍,就不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了。計算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新法
在中國傳統的習俗看來,姻親之間的結合是有悖倫理道德的,但是,由於現行《
婚姻法》對此無明文規定,從法理上來說,又難究其錯。據今晚報報導,即將出台的新《婚姻法》將首次確認禁止姻親結合。
姻親之間能否結婚?從國外立法看,一般都嚴禁直系姻親即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間通婚。例如,法國、
瑞士、日本、美國的部分地方法律均絕對或相對禁止直系姻親結婚。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他方表示終了意思而使姻親關係消失之後,也不得結婚。
中國現行的《婚姻法》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往可以認定,公公娶兒媳,岳母下嫁女婿雖然不合理,但也不違法。許多人對此現象表示理解和同情。
來自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32.5%的人認為,直系姻親結婚只存在倫理道德上的障礙,並不會引起優生方面的不良後果。如果人們多數能接受姻親結婚的事實,就沒有必要禁止結婚,這些人主張“直系姻親只要有感情,法律應允許結合。”。而40.1%的人認為,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認為姻親結合會造成“亂倫”,遺害社會。
對姻親結婚禁止的態度,男女區別不大,但與文化程度相關。文化程度越高,認為法律應允許直系姻親結婚的比例越大。
相關故事
亦作“婣親”。由婚姻關係而結成的親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今 陳 忘 周 之大德,蔑我大惠,棄我姻親。” 元
無名氏《隔江鬥智》第二折:“俺軍師妙算通神,笑
周瑜枉結姻親。” 清
張惠言《先妣事略》:“及先妣卒,內外長幼無不失聲,及婣親之臧獲,皆為流涕。”《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回:“這個藩台是旗人,同某王有點姻親。”
郭澄清《大刀記》第二章:“﹝ 崔忠臣 ﹞是個財主,還是白眼狼的一門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