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雲舟失跌身死案,發生於180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姜雲舟失跌身死案
- 發生時間:1809年
- 發生地點:吉林省
- 發生時期:清朝嘉慶十四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十四年(公元1809年)。吉林省民姜八年僅十六歲,因村民隋起山向其父姜雲舟討靰草,姜雲舟並未吱聲,姜八輒自送給隋起山三把。姜雲舟酒醉後斥罵,姜八用言分辯。姜雲舟嗔其頂撞。揮手打了姜八兩巴掌,姜八負痛避出門外。姜雲舟拔出身邊的一把小刀隨後趕出,姜八見狀畏懼,拔腳逃跑,姜雲舟持刀緊追,不料醉的神智不清,被草根絆倒,以致手持小刀墊壓到胸部之下誤傷而死。據《大清端充煉凶律例》規定:“子孫不孝,頸抹拒多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忤乾犯情節,以致(祖父母、父母)忿激輕生自嘗祖盡者,擬以絞決。”此案經吉林將軍審理,查明案情,認定“姜雲舟之失跌騙姜兵致斃因由趕毆姜八所致,而姜八用言分辯尚無觸忤乾犯情節”,但“子愉櫃茅孫違犯教令,其父趕毆自跌身死”之案,例無作何治罪明文,經查嘉慶七年(公元1802年)陝西省藍田縣民任添幅因故與其父任世成頂撞,任世成氣忿趕毆任添幅,失足跌死,陝西巡撫以例無明文咨清刑部指示,後經皇帝審理,將任添幅比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自盡例”判處絞監候。吉林將櫃翻拜軍認為此案與任添幅之案“情事相同”,將翻踏碑姜八依例判處絞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