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作風效能建設督察問責辦法,是一則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風效能建設督察問責辦法(試行)
- 文號:泰姜法發〔2018〕13號
檔案內容
作風效能建設督察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院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和適用勞動契約進行管理的員工。
第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人,下同)為本部門及所屬工作人員作風效能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對作風效能的督查,實行部門主要負責人日常檢查監督和紀檢監察組再檢查再監督的雙軌工作制。一月一統計,一月一通報。
第四條 本院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院及上級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上下班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的;
2.無故不參加集體學習、會議;參加學習、會議遲到、早退或不按會議要求規範著裝或在會場內隨意走動、喧譁、不關閉手機或調至震動狀態、接打電話、長時間瀏覽手機、打瞌睡或做其他與會議無關的事等違反會場紀律的;
3.工作時間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串崗閒聊的;工作時間有長時間看手機、玩遊戲、上網聊天、購物、炒股、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行為的;
4.違反院有關規章制度在辦公場所接待律師、當事人;
5.違反規定工作日中午飲酒的;接待當事人時吸菸的;違反食堂就餐時間管理規定的;
6.值班人員無故不值班或擅自脫崗的;
7.司法警察值庭時,萎靡不振、蹺腿、盤腿,或撥打和接聽電話或隨意進出庭審場所的;
8.在執行“零報告”制度中,漏報、遲報應報事項的;
9.無故不及時上報信息、材料的;
10.應當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11.庭審遲到、早退、缺席或隨意離開審判席的;庭審時不按規定著制服、法袍或制服、便服混穿的;庭審期間接聽電話或閱、發手機信息的;
12.庭審時不按要求進行“三同步”的;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庭審直播的;不按規定將裁判文書上網的;
13.離崗時不關閉電器等造成浪費的;
14.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警車或警車私用的;非工作原因,未經許可不將警車入庫的;私家車輛在院內亂停亂放的;
15.不執行院裡的臨時性規定要求的;
16.言行不規被上級明查暗訪通報的;
17.未經批准私自出境的(未向組織報備的);
18.對黨組決策、工作部署、決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政令不暢,影響貫徹落實質量和成效的;不服從管理,對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拖延不辦、辦理不及時、不到位、不及時報告進程和結果的;
19.非工作需要,將警車停放在娛樂場所或賓館、酒樓門口的;未經許可,擅自將公車轉借他人駕駛或使用的;
20.駕駛警車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駕駛私家車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被媒體炒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21.對當事人或其他民眾冷、硬、橫、推等損害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22.接受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以及受委託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鑑定或者破產管理等單位人員的錢物、請吃、娛樂、旅遊以及其他利益的行為的;
23.在網路等媒體發布違反公序良俗、發泄私憤等言論或傳播不利社會穩定信息的,造成不良影響的;
24.違紀違法涉黃、賭、毒等尚不夠治安處罰的;
25、其它違反作風建設情形的,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 違反規章制度出現本辦法第四條行為的,分別情形給予以下處理(涉嫌違反黨紀黨規的,由紀檢監察組依紀依法另行查處):
(一)發生本辦法第四條1—15行為被發現的,對當事者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首次發生的扣1分、全院通報;
2.再次發生的扣2分、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對其實施提醒談話、誡勉談話;
3.第三次發生的扣3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
(二)發生本辦法第四條16行為被發現的,對當事者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首次發生的扣2—3分、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
2.再次發生的扣5—9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
3.第三次發生的扣8—12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
(三)發生本辦法第四條17—18行為被發現的,對當事者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首次發生的扣3—5分、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誡勉談話;
2.再次發生的扣6—10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或解除契約或不再續簽契約;
3.第三次發生的扣9—12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是契約管理人員的予以辭退;
(四)發生本辦法第四條19—25行為被發現的,對當事者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首次發生的扣5—7分、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全院通報、誡勉談話;
2.再次發生的扣6—10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是契約管理人員的,解除契約或不再續簽契約;
3.第三次發生的扣12分,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是契約管理人員的予以辭退。
(五)本院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全年被扣3分的,扣發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5—10%;被扣4—6分的,扣發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15—30%、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被扣7-10分的,扣發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35—50%,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被扣12分的,扣發全年績效考核獎金、年度考核“不稱職”。
(六)適用勞動契約進行管理的員工全年被扣3分的,扣發一個季度績效考核獎金;被扣4-6分的,扣發半年績效考核獎金;被扣7-10分的,扣發全年績效考核獎金、解除契約或不再續簽契約;被扣12分的,予以辭退。
第六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發現本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扣分等處理的,須在扣分的當月25日前,將扣分情況報送紀檢監察組。
發現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於本部門工作人員出現第四條1—15行為應扣分而未予扣分的,查實部門主要負責人疏於管理的,紀檢監察組在責成扣分的同時,以被扣分幹警同等分值扣除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積分,同時會同分管領導對該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發現部門工作人員出現第四條16—25行為的,查實部門主要負責人疏於管理的,取消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當年度評先評優、晉級晉職資格。
再次發現的,由紀檢監察組依紀依規對該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出相應處理。
第七條 作風效能督察扣分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審批:
1.部門主要負責人就所在部門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對照本辦法第四條提出扣分意見;
2.分管領導對該部門報送的扣分意見進行審簽;
3.區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予以覆核;
4.紀檢監察組統一報請院黨組會研究做出扣分決定;
5.對扣分情況在院區域網路上公布。
第八條 紀檢監察組發現工作人員違規應當扣分的,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扣分事由告知該員工及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對扣分不服的或認為扣分存在差錯的,可在三日內向紀檢監察組提出申訴,紀檢監察組接到申訴後三日內將複議結果告知人員及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之處,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紀檢監察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