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25 號
《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10月8日經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監督執行。
部 長 孫文盛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辦法內容
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傾廢管理,有效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簽發下列廢棄物的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
(一)疏浚物,其具體數量由國家海洋局另行確定;
(二)漁船;
(三)漁業加工廢料;
(四)惰性無機地質廢料;
(五)天然有機廢料;
(六)人體骨灰。
前款規定以外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區分局)簽發。
深圳市、珠海市毗鄰海域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依法由國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處、國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處簽發。
第四條 需要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計畫傾倒時間;
(二)廢棄物特性及其成份檢驗報告;
(三)計畫傾倒數量;
(四)工程施工計畫、施工圖紙和施工現場概況;
(五)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向所在區域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向所在區域的海區分局提出。
深圳市、珠海市毗鄰海域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向國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處、國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處提出。
第六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需要申請人補充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資料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資料清單。
第七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海區分局。初審意見包括:
(一)是否允許傾倒;
(二)建議傾倒的區域;
(三)沒有傾倒區域的,說明情況。
第八條 海區分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後5日內,應當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通知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包括:
(一)同意辦理;
(二)不同意辦理及其理由;
(三)需要選劃傾倒區。
第九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海區分局的審查意見後5日內,根據海區分局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一)同意辦理的,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
(二)不同意辦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需要選劃傾倒區的,要求申請人按照傾倒區選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印章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並於簽發之日起3日內將簽發的許可證報所在區域的海區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使用期限內未完成傾倒數量的,可以延長許可證使用期限。
需要延長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使用期限的,廢棄物傾倒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15日前向原簽發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逾期不申請也不辦理延期手續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 廢棄物傾倒單位應當按照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簽發機關核定的數額繳納傾倒費。
傾倒費的收繳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十三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中止委託其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許可權;根據其改正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委託其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許可權。
中止期間,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受理和簽發由海區分局承辦。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海洋傾廢活動的管理。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傾廢活動和其簽發的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的傾倒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廢棄物裝載時,應當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派員隨航監督。
海區分局負責本海區海洋傾廢活動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國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處、國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處分別負責深圳市、珠海市毗鄰海域的海洋傾廢活動的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廢棄物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及其他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關於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