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內瑞拉大學法

委內瑞拉大學法,委內瑞拉1970年9月通過。共5章191條。第一章總則,指出:大學應在教育、文化和科學等領域起指導作用;通過教育和研究,創造、吸收和傳播知識,培養國家發展和進步所需要的專業和技術人才。還規定大學分國立和私立兩種,均享有法人資格,組織和活動應與整個教育體制協調,在行政管理、經濟、組織和學術等方面擁有自治權;國立大學免收學費,但要按規定收取留級生的留級稅,預算應不少於國家預算總額的 1.5%。第二章規定全國大學委員會的宗旨、結構和職能。

大學委員會負責確保本法的實施,協調各大學的教育、文化和科學計畫,使之向國家需要的方向發展。委員會由教育部長、大學校長、3名教員代表和 3名學生代表(均由選舉產生)、2 名由議會挑選的擁有高級職稱的教員和全國科學技術委員會的 1名代表組成。其職能有 20條,主要是監督各大學實施本法;按國家需要、教育進展和知識的進步制定大學的發展方針和藍圖規劃;頒發內部條例。第三章規定國立大學各級領導和領導機構的產生、組成、職責和職能,各級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大學教育的宗旨、準則以及考試制度。第四章規定私立大學應經政府批准;學術機構應與國立大學同,至少擁有 3個系,並經全國大學委員會認可;教育制度和考試制度按本法制定,並接受國家監督。第五章為實施本法的過渡性規定和最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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