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刑事證據罪

妨害刑事證據罪,是指行為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本罪中的所謂證據,僅限於刑事案件的證據,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案件中的證據,並非本罪的行為客體。本罪的行為客體以關於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為限,因此如果關係自己刑事案件的證據,不屬於本罪的行為客體。行為人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不構成本罪。(2)本罪的行為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使用等。這五種行為具有擇一關係,只要行為人有五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偽造是指製造虛偽的刑事證據,行為人可以模仿真實的證據而製造,也可以憑空捏造。變造是指就真實的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去或減弱原證據力,或改變真實證據的證據方向等。湮滅是指湮沒毀滅刑事證據,而根本毀滅證據的存在或使證據完全失去證明力。隱匿是指隱蔽藏匿刑事證據,使其不易為人發現,致使其未能發生證據力。使用偽造或變造的證據,是指在偵査、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程式中行使偽造或變造的刑事證據,以從事刑事訴訟。(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妨害刑事證據正確性的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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