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譽罪

妨害信譽罪,又譯“毀損信用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意圖損害他人信用或足以損害他人信用的行為。當今世界一些國家刑法中規定的一種犯罪。所謂信用,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經濟活動中的可靠性,及其支付、給付能力。信兩雖然屬於社會對自然人或法人經濟活動或經濟能力的評價,與經濟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繫,但就信用的法律性質而言,仍是人格法益,而非財產法益,所以本罪不規定在財產犯罪之中。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故意散布損害他人信用的謠言,或者施以詐術欺騙不明真相的人,意圖損害他人信用。(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他人信用的行為。至於他人的信用是否受到現實的損害,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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