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財政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規定管理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如東縣財政局
  • 地點:如東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如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委[2010]6號)和《中共如東縣委、如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如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東發[2010]10號),設立如東縣財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如東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管職責移交給縣地方稅務局。
(三)加強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加強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加強政府投融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政府投融資管理水平,提升對縣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的保障能力,合理確定政府投融資規模,確保建設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有效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形成高效的投融資運作管理機制。
(六)加強縣級財政信息化管理工作,確保部門預算編制系統、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公有資產管理系統、工資發放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國庫速達工程等安全高效運作,實施縣、鎮(區)兩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工作,實現縣級財、稅、庫橫向聯網。
(七)加強財政執法監督,提高依法理財、依法管理、依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為財政改革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執行上級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縣實際,提出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訂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計畫,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決算,對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三)依據上級關於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管理的政策規定。
(四)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縣級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的申報工作;管理財政票據;參與全縣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五)參與地方性稅收政策、措施的調研、論證;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參與協稅護稅管理;管理退稅等工作。
(六)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組織實施全縣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制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和非經營性外匯;制訂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七)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八)管理縣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制訂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監管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
(十)負責研究和制定有關涉外財政政策;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發行計畫,制訂有關配套性政策措施,防範財政風險;負責國外貸款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管理。
(十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制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二)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全縣鎮(區)財政建設工作。
(十三)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制訂並監督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十四)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六)制定財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組織財政、會計人員培訓;負責財政研究、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七)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承擔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規定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管理企業改制未售資產。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局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及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計算機網路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全縣財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組織開展全縣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財政系統表彰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及投訴工作;協助局黨組、紀檢組抓好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和政風行風建設工作;做好業內執法監察工作;協助做好查案執紀工作。
(三)綜合預算科
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和縣級綜合財政收支計畫;編制匯總全縣年度預算;負責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辦法;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縣財政與省財政結算、縣對鎮(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縣對鎮(區)的各類財政政策;參與對鎮(區)財政的管理指導工作;貫徹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政策法規。
研究制定全縣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全縣性和縣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收費標準的確定;統一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政府性基金票據;負責全縣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及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參與全縣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有關的住房資金及財務;管理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儲備投資資金和財務;承擔彩票管理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人防和物業維修的資金和財務;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四)國庫科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國庫和財政專戶財政資金調度;編制、匯總全縣及縣本級財政總決算;編制、匯總、上報全縣及縣級財政收支旬、月報;統一管理全縣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備案;研究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牽頭負責清理財政周轉金;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管理工作。
(五)行政事業財務管理科
研究提出行政、政法、教育、科學、體育、文化、廣播電視等方面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外事財務制度;負責黨政機關因公出國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審批;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和財務決算;擬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方案;參與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定額制訂、購置審核、調撥和監管工作。
(六)社會保障科
研究提出民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計畫生育、殘聯等方面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擬訂全縣城鄉低保、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公共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及殘疾人事業等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審核批准財務決算;研究有關部門、單位的預算支出改革,提出最佳化支出結構的建議;參與各項社會保障費、再就業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和民政、衛生等專項資金的管理。
(七)經濟建設科
提出發展改革、交通、環保、建設、商務、旅遊等方面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參與擬訂財政投資建設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研究提出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創新發展的相關產業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易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支持企業發展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支持銀行、證券、保險及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的管理;負責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支持各類金融業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承擔我縣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
(八)農業科
研究提出農業、海洋漁業、水利、農機、農業綜合開發等方面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支農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農業保險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並監督其預算的執行。
貫徹實施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組織編審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縣級財政配套資金,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計畫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的清理回收工作;負責防洪保全資金的籌集和農業發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農業發展基金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農業發展支出項目的論證、編審工作,並對支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
(九)基層財政管理科
指導全縣鎮(區)財政工作。調查研究鎮(區)財政運行狀況,制定鎮(區)財政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對全縣鎮(區)財政預算管理、債務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進行分類指導;組織編制鎮(區)財政決算;實施鎮(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工作;管理監督“村級三項”資金;參與有關涉農補貼政策研究,指導其在基層的落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上級對鎮(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指導鎮(區)財政機構監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
(十)會計科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配套政策措施;負責《會計法》的宣傳、貫徹和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全縣會計建賬監管工作;管理全縣有關會計行為的技術鑑定工作。
(十一)稅政法制科
貫徹落實上級各項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擬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審批和監督稅務部門的各項代征代扣手續費、各項稅收退庫;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審核工作;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稅收調查分析;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研究全縣稅負水平;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審核上報地方性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性檔案草案;參與財政監督檢查項目的審查,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政府採購管理科
組織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根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擬訂政府採購的實施辦法;參與日常政府採購管理和監督活動;調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對集中採購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參與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對全縣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縣級公務車輛的維修進行管理。
(十三)績效評價科
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織指導縣級部門和鎮(區)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四)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國有企業改制未售資產管理;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全縣國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訂和監管;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更新、報廢標準,負責資產配置、處置、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
(十五)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產權管理科
負責組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承擔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合規性審核及資產評估、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和出租、出借的統一授權管理。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組,作為縣紀委的派駐機構,相關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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