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開發、流動政策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整體開發、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縣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對全縣職業培訓機構與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公務員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定本縣相關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承辦按照法定程式由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和縣政府直接任命人員的任免事項。
(五)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縣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吸引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參與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農民工工作的政策、法規,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監督執行。
(十一)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二)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檢查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用工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與其合署,掛“基層工作科”牌子)
綜合協調局內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宣傳、機要、檔案、信訪、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辦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本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綜合協調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組織本系統區域網路、局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開發、建設、維護和管理;牽頭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部門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重點工作考核;負責駐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的管理考核;牽頭組織和綜合協調部門職責內的信訪穩定工作;承擔本局和直屬單位、駐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的國有資產實物管理。
負責局系統黨建工作;負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協助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監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及違紀案件查處。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規範檔案起草和彙編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上報備案工作;負責局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承擔本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本系統重大行政處罰聽證和報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初審及材料申報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牽頭組織承辦政策諮詢和建議答覆,配合紀檢監察機構辦理民眾投訴工作。
(三)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監督科(掛“規劃財務科”牌子)
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營運,參與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承擔本局和直屬單位、駐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賬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職業能力建設科與其合署,掛“失業保險科”、“人力資源市場科”、“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縣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縣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縣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參與擬訂全縣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才的引進、培養和服務工作;擬訂全縣大學生就業創業政策;參與全縣優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的考核評選和表彰;參與全縣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全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指導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縣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辦法。
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科(軍官轉業安置科與其合署,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縣公務員分類、錄用、流動、調任、轉任、競爭上崗、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任核准工作;承辦按照法律程式由縣政府提請人大任免的議案和縣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任免事項。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制度,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縣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初步審核、承辦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在如條管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組織軍隊轉業幹部參加上崗前培訓;承擔中央、省、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事業單位人員年度招聘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事業單位政策性人員安置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流動事項;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崗位用工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縣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職稱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定工作;指導全縣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監督和組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工作;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博士後工作政策,負責全縣博士後工作站申報和管理工作。
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本縣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本縣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事項的報批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縣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工作。貫徹國家、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管理辦法;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待遇及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准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內部分配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辦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核准和服務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掛“農村社會保險科”、“勞動關係科”牌子)
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縣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全縣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縣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擬訂全縣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特殊工種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報批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企業年金政策,負責全縣企業年金方案的報備工作。
擬訂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縣勞動標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和信息工作;擬訂全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醫療工傷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認定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縣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全縣工傷保險費率方案;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
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處理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十二)勞動監察科
擬訂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指導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的查處;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企業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時的審核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下屬單位
該局下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0個。即: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勞動就業管理中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如東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與其合署)、農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機關事業保險管理中心、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院、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社會保障信息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能如下: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參與編制全縣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審核計發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對定點醫院、醫藥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協助開展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擴面以及編制統計報表。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負責五大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徵收基數核定、徵收數據錄入及業務報表的編制,個人帳戶管理、欠繳台帳的管理,稽核單位參保、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擴面及清收工作。
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負責全縣就業再就業工作;負責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力就業管理,對全縣公共和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管理、指導;負責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管理及統計報表的編制工作;對全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指導、協助開展失業保險擴面工作。
職工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職工遺屬補助審核支付,並按規定作好待遇的調整及統計報表的編制工作;負責參保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協助開展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參與編制全縣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囑補助人員領取養老金待遇,定期救濟費的資格認證工作;負責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的核對工作。
農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負責農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征繳;負責參保人員的待遇審核計發;協助農村養老保險擴面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院: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各鎮勞動爭議仲裁辦事處處理簡單勞動爭議案件;負責全縣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負責勞動仲裁員的聘用管理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勞動仲裁員培訓、考核制度;負責對轄區內勞動契約書法律效力的審查確認;負責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核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撥付、核算及收支數據的傳輸;負責基金的征繳結算,預決算報表彙編及票據管理。
機關事業保險管理中心:參與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案和發展規劃;負責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的審核、計發、資料建檔。
社會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勞動保障系統微機系統軟硬體的開發、管理、維護和信息的安全運行及系統網路管理。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按省政府95號令?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委託實施勞動監察。(1)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2)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勞動保障違法行為。(3)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4)承辦同級或者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5)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勞動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6)指導下級勞動保障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業務工作。(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