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好意同乘
  • 含義: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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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

社會價值

團結友愛,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觀體現,對於維持人際關係和諧、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及倡導綠色出行均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提倡。

承擔義務

無償幫助並非免責的理由,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在駕駛全程中應審慎注意,保護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別讓好事成悲劇。

相關案件

案件起因
小汪、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因考點在校外,路程稍遠,三個考試“搭子”便計畫租車前去考場。但不幸出了車禍,車禍至小陳傷重,經鑑定,小陳手術治療後,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
案件經過
小陳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害,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汪應向其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總計59.26萬餘元。面對小陳的索賠,小汪滿腹委屈。
法院審理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相約一起租車外出考試,共同負擔租車費用,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的契約關係,但對內,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於三人之間的友情,無償履行該事務,並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駕駛人被告小汪與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係。
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酌情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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