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黨罪

出自《大明律》“防臣下攬權專擅,交結黨援”。奸黨罪是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帝業,防止大臣結黨,內外勾結而立。“奸黨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導下而首創的,沒有具體的標準和明確的危害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奸黨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the party
  • 朝代:明朝
  • 創建者:朱元璋
  • 作用:防止大臣結黨
  • 目的:鞏固帝業,防止大臣結黨內外勾結
表現,意義,

表現

奸黨罪的表現有: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運用計謀使犯人逃脫死刑處罰、聽憑長官旨意任意增減犯人刑罪、朋比結黨、擾亂朝政等等設立奸黨罪的目的在於強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權,防止臣下篡權變亂。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加強了君主專制
奸黨罪法律條文
“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減免,暗邀人心者,亦斬。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大明律》
上述罪名均處死刑(秋後處決)

意義

但這種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確定性,很容易成為封建統治者隨意殺戮功臣宿將的任意性規範。促使皇帝疏遠朝臣,崇信宦官,為明朝中後期的宦官專政提供了條件。明代政府屢興大獄,肆意殺戮朝廷重臣與封疆大吏,大多是基於重懲奸黨罪的法律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