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田徑女子100米--是奧運會田徑比賽的重要賽事之一。 1928年,荷蘭阿姆斯特丹第9屆奧運會上首次出現了女子田徑比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奧運會田徑女子100米
- 舉辦時間:每屆奧運會
- 舉辦地點:奧運會田徑賽場
- 賽事類型:奧林匹克奧運會
- 主辦機構:奧林匹克委員會
簡介
奧運會競賽規則
短跑的名次判定
運動員賽道預賽時由抽籤決定,決賽時一般由預賽成績決定。比賽時運動員到各自賽道就位,起跑後不能串道否則成績無效。起跑時,只允許一次搶跑(未發令起跑或發令後0.02秒以內起跑)第一次搶跑須重新發令,以後搶跑的運動員取消比賽資格重新發令。
在小組第一輪比賽中,運動員被排在哪一個跑道上是由計算機自由排列出來的。其後的各輪比賽,跑道的選擇依據運動員在上一輪的比賽成績而定。這個規則的目標是讓更優秀的運動員可以排在靠中間的跑道上,好的跑道是第3、4、5、6號跑道,它們應由排名前4位的運動員分別占據。第1、2、7、8、道則由後4名占據。
成績確定
在田徑比賽中,所有賽跑項目參賽者的名次取決於其身體軀幹(不包括頭、頸、臂、腿、手或足)抵達終點線後沿垂直面為止時的順序,以先到達者名次列前。在任一賽次中,按成績錄取進入下一賽次時如遇運動員成績相等,則終點攝像主裁判應考慮有關運動員的1/1000秒的實際成績。如果成績依然相等,則有關運動員均應進入下一賽次。如實際條件不允許,應抽籤決定進入下一賽次的人選。在決賽中第一名成績相同,裁判長有權決定是否重賽,若無條件重賽,則並列第一;至於其它名次成績相同,按並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