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比·薩克斯
- 外文名:Albie Sachs
- 國籍:南非
- 出生地:約翰內斯堡
- 出生日期:1935
- 職業:律師
- 畢業院校:University of Cape Town
- 代表作品:Soft Vengeance of a Freedom Fighter
- 獲得獎項:2014年,獲得第一屆唐獎法治獎
- 性別:男
人物簡介,獲得獎項,
人物簡介
奧比·薩克斯(Albie Sachs),1935年出生於南非約翰內斯堡,來自立陶宛的猶太裔移民家庭。他於1951年15歲時,自 South African College 公學畢業,進入University of Cape Town就讀五年制的法律學士學位。次年17歲時,他參加「抵抗惡法」運動,刻意坐在郵政總局前保留給非白人的長板凳上,而遭到拘禁。三年後,他參加在 Kliptown 舉行的人民議會(Congress of People),會中通過了1955年自由憲章(Freedom Charter)。21歲取得法學士後,他開始執業,經常為種族隔離政策下被控違反種族歧視性或國家安全相關法令的人辯護。為此,他屢遭情治人員臨檢,受到限制住居與行動,1963年更遭單獨監禁長達168天,因為當時的法令允許政府不具理由逮捕拘禁異議份子,每次雖為期90天,但得不限次數加以延長。兩年後,他再次被捕,且在獄中被施以剝奪睡眠、密集偵訊等凌虐。1966年,他自願離開南非,前往英格蘭開始其流放生活。
1966年流放期間,奧比·薩克斯將其獄中經歷寫成 The Jail Diary of Albie Sachs 一書,該書後來被皇家莎士比亞劇團改編成舞台劇,1981年又被製作成電視劇在英國播出。1974年他以在英國Sussex大學的博士論文為基礎,出版 Justice in South Africa 一書,為南非當時已相當成熟的法制的發展軌跡,乃至為何該法制會發展成容許執行種族隔離制度之形成,提供深具洞見的論述。此種制度,即典型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1978年,他與 Joan Hoff Wilson 合著 Sexism and the Law 一書,審視英美司法制度史中對婦女的歧視,其中所發展的觀點,豐富了他日後在相關憲法議題上,所採取保護婦女免於歧視的立場。
1977年,奧比·薩克斯移居莫三比克,協助當時新近獨立的該國建立其法制。那時他也經常到鄰近的尚比亞,協助流亡該地的非洲民族大會(ANC)及其主席Oliver Tambo。1985年,他起草ANC的「行為準則」與「章程」兩項法律檔案,建立ANC在如何對待涉嫌為南非政府進行情報工作而遭拘禁的特務議題上,應適用的法律標準與程式保障。薩克思引用國際規範,包含在任何情況下皆禁止酷刑逼供(“no-torture”)的原則,為當時仍是流亡革命組織的ANC,建立了法治。直至今日,薩克思大法官仍認為該項「行為準則」是他一生中所寫過,最重要的法律檔案之一。
1988年4月,南非政府的特務在他的車底放置炸彈,意圖奪取他的性命。薩克思雖幸運存活,但因此失去一條手臂與一隻眼睛的視力。他將康復的過程寫成 Soft Vengeance of a Freedom Fighter 一書,其中的核心概念─「溫柔的復仇」,是基於以下的信念:「成功得到自由,比向加害與我們的人施以同樣的惡害,更有力量。」他把個人的犧牲形容為「當自由與民主實現時,從我的斷臂中重新綻放的玫瑰與百合」,鮮活地象徵了即將到來的民主南非內,所進行的和解進程。「法治」,同樣是「溫柔的復仇」中的核心。薩克思曾說,「如果被控在我車底放炸彈的人有朝一日在莫三比克的法庭前受審,但因證據不足而無罪獲得開釋,這仍是我溫柔的復仇,因為這表示我們活在法治之下。」
在遇襲之前,薩克思已受Oliver Tambo的委託,因應即將到來的自由民主南非,草擬憲法的人權憲章。在憲章草擬中,薩克思堅持隨著民主制度的到來,人權保障應擴大適用;他主張「建立一套保障所有人民權利的制度,而非只是將特定族群的勝利以條文制定下來」,因為「人權憲章,伴隨著朝向完全民主的有秩序轉型,較基於種族的憲法架構,事實上提供了更大的安定性」。南非新憲法的前言,即表明「南非屬於居住其內之所有人民;透過其多元性而結合在一起。」他所協助建構的人權憲章,除了以人性尊嚴、自由、及平等為基本原則,也針對既存的巨大社會不平等,強調第二代與第三代人權,「不僅為了矯正若干被認為存在的結構性不正義」,更是「在民主政府成立之後,將過去種族壓迫的社會轉型為民主且公義的社會,所需要的主要工具」。其背後的理念,強調在群體中尊重每個人的尊嚴,且個人與群體間密切而相互支持的關係,是基於非洲傳統的「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個人與群體的人性密不可分的Ubuntu 哲學。
當ANC不再被視為是叛亂組織,曼德拉(Nelson Mandela)也從監獄中被釋放出來,薩克思於1990年回到闊別24年的南非,繼續投入催生基於種族平等與法治的新憲法的協商工作。1994年,曼德拉當選全面民選後的第一任總統,而他著力甚深的新憲法亦獲得通過,薩克思獲得曼德拉提名,成為新成立的憲法法院的法官,也是11名法官中唯一一位曾任ANC核心組成的法官。由於深知憲法所立基的價值,薩克思在憲法法院各項審議思辨中,往往扮演著核心的角色。事實上,他也深入參與了南非憲法法院識別標誌與建築的設計。其理念,「大樹下的正義」,來自於的傳統非洲社會中,人們群聚在村落中心的大樹下,公平公開地解決紛爭。此一源自於非洲的意象,同時也巧妙地描繪出人民與憲法間的有機關係,因為「大樹保護人民,而人民呵護大樹。」此一意象在憲法法院的建築與裝置藝術中,處處展現,特別是其所在的憲法山丘,過去是南非最惡名昭彰的監獄的所在地,在在提醒人們憲法對人權保障的重要。薩克思大法官協力作成該院許多極度重要的判決,幫助南非憲法法院贏得當代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法學最重要的來源之一的崇高地位。就法治之實踐而言,南非憲法法院一向勇於作出與政府立場相異的判決。對薩克思而言,這意味著他往往參與將他過去的ANC同志,甚至包括曼德拉總統所制定的法令或行政行為宣告違憲的司法判決。南非憲法法院另一項著稱的實踐,是其忠於矯正過去不正義的原意,強力支持憲法中社會經濟權利的可司法性。此外,在2005年Home Affairs v. Fourie 一案,南非憲法法院基於憲法對平等與人性尊嚴的保障,作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判決,而該判決,正是由薩克思大法官所主筆。
獲得獎項
2014年,獲得第一屆唐獎法治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