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格登訴奧格登案

奧格登訴奧格登案(Ogden vOgden)英國抗訴法院1908年判決的案件。1898年,本案抗訴人、住所在英國的婦女和法國人勒昂·非利普在英國結婚。菲利普住所在法國,結婚時19歲,結婚在未通知雙方父母的情況下舉行。菲利普的父親發覺了這次結婚後,將菲利普帶回法國,在法國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法國《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男不滿25歲,女不滿21歲,非經父母同意,不能締結婚姻。1901年巴黎法院宣告上項婚姻無效。隨後,菲利普重新結婚。1903年7月,抗訴人以其夫遺棄和通姦為理由向英國高等法院訴請解除婚姻和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以其夫住所在法國,無權管轄,駁回申請。1904年10月,抗訴人與威廉·奧格登結婚。1906年,奧格登以結婚時菲利普仍活著以及抗訴人和後者的婚姻尚未宣告無效或解除為理由,訴請宣告與抗訴人的婚姻無效。抗訴人辯稱:她與菲利普的婚姻不合法,且經巴黎法院宣告無效。初審法院許可了奧格登的請求,抗訴人提出抗訴。其代理律師提出:(1)抗訴人與菲利普的婚姻系依英國法締結,但由於菲利普依其本國法也是住所地法無締結婚姻的能力,因此抗訴人和他的婚姻在英國和法國都是無效的。(2)法國法院宣告該婚姻無效的效力及於法英兩國。抗訴法院判決指出:(1)抗訴人和菲利普的婚姻並非無效,而是可撒銷。(2)抗訴人的代理律師所提出的理由是基於外國法學家所主張而不為英國所採納的觀點。英國法院從來不承認一種取決於住所的、隨人由一國旅行到另一國的身份能力屬人法。有些外國法學家認為依住所地法為未成年者不論到何處都處於同樣情況。這是基於認為規定能力的屬人法一經附屬於人,不論到何處都應絕對遵守的觀念,而這種觀念來自與英國普通法不同的淵源,以及在英國沒有同樣效力的考慮。(3)英國法中沒有可使法院宣告抗訴人和菲利普的婚姻無效的原則。(4)英國法院對法國法院關於此項婚姻無效的宣告不予承認。根據以上理由,抗訴法院確認抗訴人與菲利普的婚姻在英國有效,駁回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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