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斯卡·欽案(Oscar Chinn Cace)常設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件。英國臣民奧斯卡·欽在比利時殖民地比屬剛果從事河運業務。當時比屬剛果的河運業務主要由比利時政府控制股權的尤納特拉公司控制。在1930-1931年世界經濟蕭條中,比利時政府命令尤納特拉公司降低運費,其損失由政府補償。這便使它的競爭者處於停業狀態。這些公司認為比利時的措施違反1919年的《聖日爾曼條約》,向剛果法院起訴,結果敗訴。其中的一個競爭者奧斯卡·欽請求英國進行外交保護。英比兩國便於1934年4月13日簽訂特別協定,請求國際常設法院就比利時的措施是否違反它所承擔的義務作出判決。英國認為《聖日爾曼條約》保障國際聯盟各成員國國民的通商自由和平等,比利時的措施使尤納特拉公司處於壟斷地位,因而構成違反條約義務的行為,並且侵犯了奧斯卡·欽的既得權利。1934年12月12日,國際常設法院作出判決,判定比利時的措施沒有違反國際法。法院認為《聖日爾曼條約》所說的貿易自由是以存在競爭為前提的自由,不排除與比利時政府有特殊關係的尤納特拉公司以雄厚資金進行競爭的可能性。尤納特拉公司是以與比利時政府的特殊關係而在競爭中具有優越條件,這不是基於國籍而設定的歧視。奧斯卡·欽在經濟危機前在河運業務上所取得的地位也會受市場變動的影響,其目前受到的損失不能認為是既得權利受到侵犯。因此,法院認為比利時的措施沒有違反《聖日爾曼條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