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牢問題的提出源於Williamson(1979,1985),以及Benjamin Klein,Robert Crawford,and Armen Alchian(1978),後來這一概念在經濟分析中越來越廣泛接受,並成為由Grossman、Oliver Hart、Moore建立起來的著名的現代產權學派以及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其主要思想為,如果一項交易活動,需要一方投資,而一旦投資就不能收回形成沉沒成本,而有關交易的價格的條款卻不能事先確定,只能事後確定,那么就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在先期投資者已經投入的情況下,後者會藉機剝削前者的利益,這就是套牢行為。套牢行為的後果是形成投資的不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套牢問題
- 提出:Williamson
- 主要思想:藉機剝削前者的利益
- 後果:形成投資的不足
合作競爭,案例,
合作競爭
按照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套牢問題”不可能在市場制度框架內得到解決,唯一的出路是一體化,即讓供求雙方以收購兼併或聯合的方式合為一體,使原來的外部市場關係內部化。但一體化企業制度本身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一個汽車廠把所有(或許多)生產配件的企業都收歸自己旗下,規模必然過於龐大,導致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加。
然而,在現實中,近年來諸如日、美等國的汽車企業都是以分包等市場契約形式籌集零部件供應的,實踐證明這種做法的效率也很高。他們是如何克服“套牢問題”的呢?研究發現,日、美等國汽車業通行的並不是一般的市場契約,而是一種以長期契約為基礎的“準市場”模式。經過長期背信棄義、以鄰為壑式的“理性”博弈,人們發現,依靠這種方式獲得的利益遲早會受到類似的報復。從長期來看,得益和損失大體相當。為了避免兩敗俱傷,人們開始選擇合作與互利,把短期的一次性市場契約關係變為長期合作、密切協調的戰略夥伴關係。在這種模式下,雙方雖然仍保持著市場契約關係,但這種契約關係具有了長期穩定、互利合作的特點。配件廠可以放心地進行專用性投資而不用擔心遭到解約或被“套牢”,整車廠也可以期待零部件廠對自己的需求給予全力配合,保證連續穩定地獲得優質零部件供應。這種做法目前在西方國家日益盛行,已成為一種普遍趨勢。
“套牢問題”的合作解決,表明市場經濟並不是只講理性、只顧效率的,其中也有許多互利合作與雙贏的基因。對市場經濟中的個體理性不應當過分誇大,不應當片面理解,如果一切從個體利益出發,只講合法不講合情,完全不顧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情感,從長期來講也未必能帶來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還不發達的今天,有些人卻念念不忘經濟人理性,把個體效率的追求擴張到極致,似乎不這樣就不足以顯示我們是在搞市場經濟。一個新鮮的例子是今年“五一”黃金周期間,很多銀行放假停業。從理性上說,銀行的做法沒有任何違法違規之處,可能還是一種合理的商業行為。但是,這種做法卻在消費者的信任、感情上失了分。一旦消費者將來有了更多選擇,他就會不帶任何留戀地棄你而去。這在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銀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絕不是什麼好信號。不僅如此,即使從理性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也已明顯落伍於代表時代潮流的既競爭又合作的觀念。
案例
重慶楊武與吳苹夫婦,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展開了轟轟烈烈的維權運動。全國乃至世界都開始關注這一事件。民眾、法學家、新聞人,討論的熱熱鬧鬧。作為一個學過一點經濟學的人,我試圖完全以經濟學的眼光,對這個問題進行一點分析。
說楊吳夫婦在折遷過程中,藉助開發商已經投入的成本,要價太高,不道德,對他人不公平,是這場爭論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觀點。其實,這種現象,在經濟學中是很普遍很正常的行為,經濟學稱其為敲竹槓,或者是套牢(hold up)。
一個簡單的套牢交易例子,可以加深印象:
假定一個項目,甲方已經投入了100元,還需要乙方的投入100,否則這個項目就無法開工。如果乙方不投入,則項目不能開工,甲方的投入也不能收回,甲方將損失100,這時,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自己支付一定的款項才投入。這時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多少呢?他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比100元稍微少一點的錢,比如99.99元。因為支付比不支付好,所以甲方會支付99.99元。這就是套牢。一個投資者,防止這件事的發生,是一個正常的投資策略問題,而你沒有考慮到,怪得了誰呢?
如果用套牢情況分析這次釘子戶事件,那就是,在開發商與當地住戶的協商過程中,是一戶一協商的,它只要與其中的一戶達到協定,那么他的套牢行為已經開始了,隨著他與後面的住戶達到協定的越多,他被套牢的程度就越來越高。因此越晚達成協定的住戶,那么獲得的交易價格就會越高。所以,在與開發商達到協定的過程中,越晚達成協定,對自己越有利。這是一個非常正常的交易現象,不存在所謂的道德問題。如果你沒有預計到這種情況,或者不知道如何應對這種行為 (應對措施很多),那只能說明你本來就不應從事這種交易,一旦你介入,那你就應當遵守遊戲規則。
我們再舉一個相似的更最常見例子,那就是股東對一家公司的收購。如果一家股東因為預計到自己完全掌控一家企業會提高企業價值時,就會收購這家公司。而其他股東預計到收購會提高股票業績時,在出售股票時,就會提高股價,結果使得收購方就無利可圖,最終收購行為有可能不成功。這就是由 Grossman & Hart(1980)的著名文獻的主要思想。
結果,對於一家上市公司,如果有人想收購,那么,他就要對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提出要約,按照預先規定的價格收購所有願意出售股權的股人的股票。如果所有持股人都認為出價不合理,則要約收購將失敗。
因此面對存在套牢可能性的交易,確實存在著低於最優交易水平的情況。那么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是求諸於第三方,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嗎?非常遺憾,對於這個問題,產權理論沒有為第三方的介入,留下絲毫空間,市場規則,無情地把第三方一腳踹了出去。經濟理論對於交易價格,從來沒有合理的價格一說,只有均衡價格,評估價在所有的經濟理論中,從來就沒有成為均衡價格的資格。不知道中國的經濟理論大師,法學大師,竟然在這上面犯了錯誤。
有人說,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政府是代管人,所以作為代管人的政府有權力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現代產權理論,恰恰說明這種產權配置的不合理性。產權理論認為,如果一個項目需要兩個投資方,缺一不可,那么,最合理的產權安排方式,就是這一項目,由一方擁有。拿土地和房子來說,要使房子有價格,需要土地,也需要為建房子而付出的投資。沒有土地就沒有房子。那么,合理的產權配置就應當由房子的一方同時擁有土地。對於產權理論,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已經開始研究,我一直以為,產權利理論的目的,在於明晰產權。然而,當我自己對產權理論學習後發現,我被誤導了,產權理論研究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明晰產權,而是研究產權如何配置,才能夠克服因為套牢而引起的投資不足的情況。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開,這是一種非常荒謬可笑的產權分配製度。有人說,沒有土地難道要房子飄在空中?這是對這種荒唐的產權配置政策的絕妙諷刺。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根據產權理論,資產所有人有最終裁決權,那么,土地所有人的代理人政府是不是有最終決定權呢?回答是否定的,所有人的最終裁決權,並不是絕對的。他只能對契約未規定的內容實行裁決權,對於已經在契約規定的條款,所有權人已經失去了最終裁決權,他必須按契約辦事,這就是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內容,也是產權理論的內容。就此房地產來說,關於土地的使用權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屬於契約未規定的情形,土地所有權代理人的政府,已經不能借所有權來行事權力,他必須按契約進行行事。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產權理論也不支持所謂的合理價格。什麼是公共利益?從產權理論角度看,就是實現效益最最佳化的投資,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投資。套牢使得投資不足,但是通過第三方的介入,引入所謂的評估價格,促使雙方達成協定,就能實現最優投資了嗎?這顯然是一廂情願,產權理論從來就沒有想過這樣的解決方案。其實稍微想一下,我們可以知道,除了市場,我永遠也不會找到另一個機制,能夠發現合理的價格。當無法找到一個合理的價格,如果這一價格定得過低,則會引起投資過度,同樣不符合公共利益。我國的房地產投資那么旺盛,已經說明土地價格過低,引起了過度投資,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同樣,經濟學從來就沒有認為過,政府天然地代表公共利益,政府是一個博弈場,永遠代表在博弈中最有話語權人群的利益。如果一個人群在博弈中沒有話語權,那么這個人群在政策制定中其利益就會排在最未位來考慮。
那么對於重慶這件事,有沒有一個可行的方案呢?從產權角度看,一個合理的機制可以這樣,由當地小區的住權人,以土地所有權入股,組成一個項目公司,籌集資金,委託建築企業建設樓房。或者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的股權進行買賣,如果建築企業想占有收益,他可以收購項目股東的股份。這種方法既簡單又明晰,但是面對土地出讓金這個天外橫財,政府會放手嗎?
因此,可以說,這次釘子戶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套牢交易的行為,解決套牢交易並不是求諸於第三方。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第三方確定的公平合理價格,而只存在均衡價格。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產權安排是一個非常荒謬的制度安排,是這次事件的發生的根源,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了產權安排的重要性。即使政府擁有土地管理的代理權,他也沒有權力行使最終裁決權。
如果說投資能夠帶動周圍人的福利提升,這屬於投資的外部效應。如何將外部效應內部化,始終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難題。其中一種解決方法是,對於外部負效應,則向產生外部負效應的單位收取費用,如對於污染企業收取污染費。而具有正外部效應的單位,政府則提供資助,以達到最優的社會福利。從本案來說,應當具有正的外部效應,政府理應對其進行補助,現在政府不但從中獲得土地出讓金,而且要損害原住戶的利益。這種匪夷所思的政策,確實不是經濟學所能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