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近代意義上的“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

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而不得受到國家的干涉。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締約的自由),與誰締結契約的自由(對象選擇的自由),訂立什麼內容的契約的自由(內容的自由),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自由原則
  • 外文名:Freedom of Contract
  • 來源:《法國民法典》。
  • 功能:對經濟上弱者的保護
  • 意義契約關係根據契約當事人的自由
功能
契約自由原則與私有權的絕對化,過失責任主義等三項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過分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企業對社會的支配。因此,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
對經濟上弱者的保護
在勞動契約中,利用契約自由的名義實質上由強勢者支配弱勢群體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國家為了恢復兩者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通過勞動法等特別法的制定來加以介入。另外,土地租賃法,房屋租賃法,農地法等租賃契約中國家的介入也是為了調整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實質的平等。
大量的交易
另一方面,資本主義社會的大規模生產造成了運輸契約,保險契約等契約格式的統一化,契約的一方實際上被另一方所制定的條款所限制(格式條款)。這決不是契約當事人各自的自由意思來決定的,因此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一種衝擊。
強制締約
不僅涉及締約自由,也限制或排除契約內容自由,在有關公益方面的契約中,締約的自由也被否定(強制締約)。 強制締約分為直接強制締約和間接強制締約,直接強制締約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公用事業之締約義務、醫事契約之締結和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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