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論锺毓為出母服

《奏論锺毓為出母服》,古文,選自《全三國文》卷四十四·魏四十四。

《禮》:「出妻之子為母周。」《記》曰:「為父後者無服。」案如《記》言,蓋謂族別家異,自有主後者無服,非謂毓出母無緦麻之親還毓家者也。《禮》:「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不為降,哀其無繼也。」(《通典》九十四。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為父後,以出母無主後迎還,輒自製服。郡丞武申奏,成洽難,吳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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